《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貧困農戶農業稅減免工作的通知》是1997年4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生效的國家法律法規,文號是國稅發[1997]5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貧困農戶農業稅減免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10日國稅發[1997]55號)
北京、天津、河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貴州、雲南、陝西、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財政廳(局),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四川、甘肅省(自治區)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儘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中發[1996]12號),做好貧困農戶的農業稅減免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儘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中發[1996]12號),做好貧困農戶的農業稅減免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農稅徵收機關要繼續做好貧困農戶農業稅減免工作。十幾年來,各地為搞好貧困農戶的農業稅減免做了大量工作,既體現了黨和政府對貧困地區民眾的關懷,也對幫助貧困地區民眾脫貧致富、發展經濟起到了積極作用。目前全國農村扶貧工作已進入了攻堅階段,中共中央、國務院提出,“對所有尚未解決溫飽問題的貧困戶,按照農業稅條例的有關規定,減免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是實現《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畫》、解決貧困農戶溫飽問題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農稅徵收機關要充分認識到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決定,總結經驗,繼續做好對貧困地區的農業稅減免工作,保持政策的連續性。
二、要嚴格執行農業稅、農業特產稅減免政策,保證把黨的關懷送到貧困農戶的手中。各級農稅徵收機關要加強調查研究,切實掌握貧困人口的分布情況,把減免工作落到實處。貧困地區的農戶收入是有差別的,在減免工作中要嚴格落實政策,區別情況,該減的減、該免的免、把工作做細做好,既要反對不區別具體情況、一律按地區減免的錯誤做法,也要反對一定減免幾年的簡單做法,要保證政策的嚴肅性。
三、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減免。凡尚未解決溫飽的貧困戶,要向當地農稅徵收機關提出農業稅減免申請,由農稅徵收機關組織調查核實後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減征和免徵的稅額,應在徵收前核定到應享受減免的納稅人,儘量避免交稅後再退庫;經批准退庫的減免稅款,必須退還給應享受減免的納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四、各級農業稅徵收機關要緊緊依靠當地政府,加強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年終要將減免情況隨同農業稅收決算一併報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