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貫徹穩定農業稅負擔政策的通知是稅務總局在1997年4月10日發布的關於繼續貫徹穩定農業稅負擔政策的一項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貫徹穩定農業稅負擔政策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7]57號
- 發布日期:1997年4月10日
- 生效日期:1997年4月10日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內容
北京、天津、河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貴州、雲南、陝西、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財政廳(局),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四川、甘肅省(自治區)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中發[1996]13號),穩定農業稅收負擔,做好農業稅收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中發[1996]13號),穩定農業稅收負擔,做好農業稅收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認識,做好農業稅收工作。農業稅收工作是農村工作的一個重要部分,其核心問題也是農民負擔問題,農業稅收政策執行的好壞,影響到黨和政府的農村工作的成效。實行分稅制後,在一些地方的農業稅收工作中出現了重收入、輕政策的錯誤傾向和一些不規範做法,影響了農民稅收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和農業稅收工作秩序,應認真加以糾正。各級地方政府和農業稅收徵收機關要充分認識到這一問題的重要性,正確執行政策,搞好農業稅收工作。
二、嚴格執行穩定農業稅負擔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業稅細糧徵收任務總額由中央控制,計稅價格隨國家糧食契約定購價格相應調整,地方無權隨意調增農業稅負擔。農業稅收徵收機關要及時掌握計稅土地的增減變動情況,按現行政策解決“有稅無地”、“有地無稅”及稅負畸輕畸重問題,以保證穩定農業稅負擔政策的全面貫徹落實。
三、嚴格區分稅費的政策界限,杜絕稅費混征的錯誤做法。各地不得以農業稅之名徵收其他費用,農業稅徵收機關要依法徵稅,加強征管。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驗的地區,要注意正確貫徹農業稅收政策,應把遵守國家稅收法規做為改革的前提之一。
四、對農業特產稅要嚴格按照政策規定的稅率、徵稅範圍和環節徵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各地要對國務院規定品目之外的其他農業特產品開徵農業特產稅,必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未經省級政府同意,擅自提高稅率,擴大徵稅範圍的,要立即糾正;要正確執行政策,不得隨意擴大在收購環節徵稅的範圍,也不能隨意混淆生產和收購兩個環節,將應由收購者負擔的稅額轉稼到生產者頭上。
五、搞好農業物產稅稅源調查,切實做到據實徵收。各地要紮實做好農業特產稅稅源普查工作,建立農業特產稅稅源台帳,形成以戶建卡、以村建帳、以鄉建檔的稅源控制體系,掌握稅源分布和變化情況,使稅收計畫切實可行。要堅決杜絕不問稅源有無和稅源多少,按地畝或人頭平均攤派稅款的錯誤做法。
六、對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農業稅照征,計算應納農業特產稅時,要將農業稅扣除,稅款徵收入庫進行帳務處理時要分別核算清楚,嚴禁兩稅重複徵收。
七、要加強征管,規範執法。在徵收工作中要講究工作方法,要慎重採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文明執法;徵收稅款要實行戶繳戶結,完稅憑證要開到戶,嚴禁“白條”收稅;在徵收中應做到:公開稅收政策,公開稅源情況,公開徵收任務,公開稅款徵收數,公開減免數,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廣大民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