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上海世博會退稅函調工作的通知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2009]217號
【發布日期】2009-04-29
【生效日期】2009-04-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上海世博會退稅函調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9]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境外官方參展者在中國境內採購用於上海世博會建館和開展展覽活動所耗用貨物的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8〕84號)第九條規定,對2010年上海世博會境外官方參展者申請退稅的列名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發函調查,並依據回函結果辦理退稅。為做好上海世博會退稅工作,現將上海世博會退稅有關函調問題通知如下:
一、負責上海世博會退稅函調的稅務機關是上海市國家稅務局第七分局。凡以該分局名義發出的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均為上海世博會退稅專用函調。
二、各地稅務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上海世博會退稅函調管理工作,在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系統(以下簡稱函調系統)中接到的發函單位為上海市國家稅務局第七分局(稅務機關代碼為131004600)的發函後,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稅收函調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6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系統(1.1版)正式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923號)的要求,認真核實,及時回函,每一份回函均應有明確的函調結果。
三、上海世博會退稅函調工作直接關係世博會退稅的辦理效率,關係到我國政府形象,各回函地稅務機關應在30日內完成回函工作,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內回函的,應及時向來函稅務機關說明原因。延期復函的時間不得超過30日。
四、稅務總局將對上海世博會退稅函調工作進行單獨統計、考核,對不按時回函以及回函質量不高的,予以通報。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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