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恩施市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國家稅務總局恩施市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國務院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稅收工作實際,編制本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恩施市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實施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恩施市稅務局
一、信息公開分類
  公開信息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大類。
  (一)主動公開類
  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動公開類信息主要是:
  1.機構概況:機構設定、主要職能、領導簡介;
  2.政策法規:稅收法律法規、稅收規範性檔案;
  4.納稅服務:納稅人權利義務、A級納稅人名單、涉稅專業服務相關信息、辦稅地圖、辦稅日曆、辦稅指南;
  5.行政執法:權責清單、準予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處罰決定和結果、非正常公告、欠稅公告、個體工商戶定額公示、委託代征公告;
  6.政府信息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7.其他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年報;
  (二)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申請公開類
  依申請公開類信息主要向申請人公開除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開方式
  (一)主動公開
  本機關主要通過下列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國家稅務總局恩施市稅務局網站;
  2.新聞發布會;
  3.其他新聞媒體。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以上方式,獲取本機關主動公開的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本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已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
  1.申請方式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填寫《國家稅務總局恩施市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領取或者在國家稅務總局恩施州稅務局網站縣市信息公開板塊上下載。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登入國家稅務總局恩施市稅務局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我要申請”,線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並上傳身份證明後,直接點擊“提交”,完成線上申請。  
(2)書面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口頭申請
  本機關一般不受理口頭申請。如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申請人必須親自簽名或者簽章予以確認。
  2.申請人申請條件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本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申請條件中缺上述(1)、(2)任何一條,本機關即可視為無效申請。
   3.受理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恩施市稅務局辦公室是全市稅務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稅務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本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為:國家稅務總局恩施市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辦公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民族路7號。
  辦公時間:8:30-12:00,14:3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民族路7號。
  4.答覆分類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本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20個工作日內。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出具“告知書”(可以分類)作出答覆: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本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6)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本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7)本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上述(6)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本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本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8)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經徵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權利人。
  (9)本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10)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本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本機關限定15個工作日)。答覆期限自本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11)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以及政務諮詢的,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12)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本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包含中國稅務年鑑)等公開出版物的,本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13)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所申請公開信息的獲取方式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4.答覆方式
  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本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5.信息處理費收取條件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本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本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覆處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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