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8日,財政部、科技部以財教〔2013〕433號印發《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資金後補助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事前立項事後補助、獎勵性後補助、共享服務後補助、監督檢查、附則6章3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資金後補助管理規定
- 外文名: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nat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lans and special funds
- 時間:2013年11月18日
- 發布部門:財政部、科技部
- 實施時間: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管理規定,解讀,
基本信息
財政部 科技部關於印發《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資金後補助管理規定》的通知
財教〔2013〕433號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充分發揮財政科技經費的引導作用,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推動科技和經濟緊密結合,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財政部、科技部決定在科技部歸口管理的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管理中引入後補助機制,並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制定了《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資金後補助管理規定》。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資金後補助管理規定
財政部 科技部
2013年11月18日
管理規定
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資金後補助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發揮財政科技資金的引導作用,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規範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資金後補助機制的實施,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科技部歸口管理的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資金實施後補助機制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後補助,是指從事研究開發和科技服務活動的單位先行投入資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務績效,通過驗收審查或績效考核後,給予經費補助的財政資助方式。
前款所稱的單位,是指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三條 後補助包括事前立項事後補助、獎勵性後補助及共享服務後補助等方式。
第二章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
第四條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是指單位根據科技部發布的國家科技計畫或專項項目指南,結合自身研發需要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的程式立項後,單位先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取得成果並通過驗收後給予相應補助。
第五條 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化為目標任務,具有量化考核指標的研究開發類項目,應當實施事前立項事後補助。
第六條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按照以下程式管理:
(一)發布指南。科技部根據國家科技計畫或專項的目標任務和年度支持重點發布項目指南。對於其中符合事前立項事後補助實施條件的項目,應當明確其實施後補助管理,並對項目擬達到的目標任務提出明確要求,建立面向結果的考核指標體系。
項目不設定課題,不設定經費控制數。
(二) 提交申請。單位根據申報指南的要求,編制並提交項目申請材料。
項目申請材料應當包括項目總體目標、主要任務、考核指標、配套條件、驗收方式方法、項目預算等內容,並附近三年經審計或主管部門批覆的財務報表。
項目預算由申請單位根據自身基礎條件和項目實施需要進行編制,應當真實反映與項目研究內容直接相關的各項研發成本。具體開支範圍參照相關科技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無法納入開支範圍的其他支出,可單獨列示。
(三) 立項論證。科技部組織專家對項目申請材料進行論證,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明確項目的考核指標、驗收方式方法等重點內容。
(四)預算評估評審。科技部、財政部委託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對項目預算進行評估評審。
(五)預算備案。科技部根據預算評估評審結果提出項目後補助預算方案,並向項目申請單位反饋,達成一致後,報財政部備案。擬補助經費額不超過項目預算的50%。
(六)簽訂任務書。經科技部批覆立項的項目,由科技部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項目任務書應當包括項目目標任務、考核指標、驗收方式方法、項目預算、擬補助經費額、項目實施期限等。
(七)項目實施。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項目任務書中的規定自行組織實施和管理,科技部不組織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管理。項目終止實施的,應當按照相關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的管理要求履行審批手續。
(八)組織驗收。項目承擔單位在完成任務或實施期滿後,應當及時向科技部提出驗收申請。科技部按照項目任務書約定的程式和方法及時組織驗收,不再進行財務驗收。
(九) 驗收結果公示。科技部將項目驗收結果及擬補助金額向社會公示。
(十)經費撥付。項目通過驗收後,科技部按照事先備案的預算方案,提出項目後補助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批覆。預算批覆下達後,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支付至項目承擔單位。經核定撥付的事前立項事後補助經費,由單位統籌安排使用。
第七條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採用公開、競爭、擇優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執行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同一項目原則上只委託一家單位承擔。當出現多家單位競爭,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各不相同、難以判斷優劣時,可以同時委託多家單位承擔研究任務,但委託承擔單位的數量不超過3家。
同時委託多家單位承擔研究任務的,在項目任務書中明確擇優支持的原則和方法,綜合各家單位的預算評估結果,形成統一的後補助經費額,僅對取得最優成果的單位予以資助。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項目驗收一律不得延期。
第九條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項目任務書是項目執行、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和經費撥付的依據。科技部和項目承擔單位在簽訂項目任務書時應當協商一致,並詳細載明考核指標和驗收的方式方法,考核指標應當具體、細化,驗收方式方法應當明確、可操作。
第十條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項目的驗收可以採取用戶評價、第三方檢測、專家判定等方法。
第十一條 項目成果有明確用戶的,驗收應當包括用戶評價。科技部和項目承擔單位共同選擇用戶,並在項目任務書中事先明確。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協定書,約定雙方權責,確保用戶出具客觀公正的評價意見。
項目成果交付用戶後,經過至少一個完整的使用周期後,由用戶按照項目任務書以及協定的約定,提供成果使用情況的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 項目驗收需要進行第三方檢測的,由科技部和項目承擔單位協商確定第三方機構,並在項目任務書中事先明確。
第三方機構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和標準獨立完成項目成果檢測,提供相關成果的技術指標、性能等檢測報告。
第十三條 項目驗收需要進行專家判定的,由科技部組織專家,根據項目任務書明確的項目驗收方法,對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現場測試和評價,由專家出具評價報告。
第三章 獎勵性後補助
第十四條 獎勵性後補助是指單位根據市場需求及自身發展需要先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研發活動,取得了有助於解決重大經濟社會發展問題的技術成果,經審查驗收通過後,給予相應補助。
第十五條 申請獎勵性後補助的技術成果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對解決國家急需的、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產業技術問題等發揮關鍵作用;
(二)屬於申請單位的原創成果,研發記錄完備;
(三)未得到財政專項資金資助。
第十六條 科技部商財政部根據需要解決的問題和技術成果的貢獻,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確定獎勵額度。
第十七條 獎勵性後補助按照以下程式管理:
(一)發布公告。科技部面向社會發布公告,徵集解決重大問題的技術成果,並明確提出技術成果對解決問題應當達到的具體要求和獎勵額度建議數。
(二)提交申請。單位根據公告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完整的技術報告和實施效果等。
(三)審查驗收。科技部對技術成果進行審查驗收,重點審查其是否符合公告要求,驗證其能否解決相關問題,並形成審查驗收結論。審查驗收按照本規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條執行。
(四)審查結果公示。科技部將項目審查驗收結論向社會公示。
(五)實施獎勵。科技部根據審查驗收結論,提出獎勵性後補助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批覆。預算批覆下達後,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支付至獲得獎勵性後補助的單位。經核定撥付的獎勵性後補助經費,由單位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八條 獲得獎勵性後補助的單位,應當與科技部簽訂協定,明確將其技術成果實際套用於解決相關問題。未按照協定要求實際套用的,收回補助資金。
第四章 共享服務後補助
第十九條 共享服務後補助是指對面向社會開展公共服務並取得績效的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經科技部、財政部績效考核通過後,給予相應補助。
第二十條 科技部根據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對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實行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動態管理,促進科技條件資源整合和高效利用,推動資源的市場化、社會化共享,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條 共享服務後補助的績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服務情況。包括資源服務數量和質量、服務對象數量及範圍、資源深度挖掘與集成、提供科技支撐取得的效果、平台服務帶來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等。
(二)運行管理情況。包括組織機構運行、平台管理制度落實以及運行機制保障等。
(三)資源整合情況。包括資源增量與質量、資源維護與更新等。
第二十二條 共享服務後補助按照以下程式管理:
(一) 發布通知。科技部、財政部向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所在單位發布績效考核通知,單位根據通知要求進行申報。申報材料應當包括平台運行管理、開放共享等情況,以及反映服務績效的相關內容和運行服務成本等。
(二)績效考核。科技部、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申報單位的資源共享服務績效進行考核,形成績效考核結論。
(三)績效考核結果公示。科技部將申報單位的共享服務績效考核結論進行公示。
(四)實施補助。科技部、財政部對共享服務後補助實行分類分檔定額補助,根據績效考核結論,確定共享服務後補助方案。後補助經費按照相關預算和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支付。共享服務後補助經費主要用於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的運行服務。
第二十三條 不參加績效考核或連續兩次績效考核較差的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不再納入共享服務後補助範圍。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後補助經費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檢查中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應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單位存在弄虛作假、偽造成果、重複申報立項、以不當方式唆使用戶或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虛假評價或檢測報告,騙取財政資金的,視情節輕重,採取警告、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等處理措施,並將信用記錄作為今後遴選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項目承擔單位的依據;已經獲得後補助經費的,應當予以追回。
第二十六條 專家、中介機構、第三方機構和用戶在後補助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可以採取宣布其出具的相關結果無效、通報批評、降低信用評級等處理措施,並將違規記錄作為後補助管理遴選專家、中介機構、第三方機構和用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科技部應當及時公開後補助經費支持單位、補助情況、違規行為及處理結果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後補助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其他科技專項需要實行後補助管理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相關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為進一步推動科技和經濟結合,充分發揮財政科技經費的引導作用,激發企業參與科技創新的積極性,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財政部、科技部在科技部歸口管理的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中引入後補助機制,並制定了《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資金後補助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更好的貫徹和執行《規定》的各項條款,領會《規定》精神,現做政策解讀如下:
一、關於總則
1.為什麼在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經費管理中引入後補助機制?後補助和現有科技計畫及專項的關係是什麼?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有關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鼓勵和引導企業按照國家戰略和市場需求先行投入開展研發項目的要求,為進一步創新科技經費投入機制,財政部、科技部在科技部歸口管理的國家科技計畫和專項現有財政支持模式基礎上,引入了後補助管理機制。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後補助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其他科技專項需要實行後補助管理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後補助是政府運用財政資金補貼和支持科技活動的一種方式,是對現有經費資助方式的補充。後補助在符合條件的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項目中實施,納入目前的國家科技計畫管理體系統一管理,不單獨設定專項。
2.哪些單位可申請後補助?
後補助是目前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經費支持方式的有益補充,資助單位類型與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一致,均是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但根據後補助實施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應具備開展科技活動所需的人、財、物等支撐條件以及相應的技術實力,並能夠承擔相應風險。
二、關於事前立項事後補助
3.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規定》提出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化為目標任務,具有量化考核指標的研究開發類項目應當實施事前立項事後補助,即現有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內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必須實施後補助。由於在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方式下,單位需先行投入資金進行研發,因此,這一資助方式主要面向有科研需求並具備一定資金實力的企業。
4. 為何設立事前立項事後補助?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是後補助最典型的資助方式,充分體現了後補助管理“先實施,後撥款”的特點:單位在國家目標指引下,先行投入資金,組織項目研發工作;財政資金“面向結果”進行補助,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即按照約定的金額補助,未完成任務目標,則沒有補助,單位需自行承擔項目失敗的風險。事前立項事後補助資助模式旨在通過後補助經費的引導作用,激發企業科技創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企業需求與國家目標緊密結合,充分發揮企業在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同時,面向結果的補助,可有效避免科研經費擠占、挪用等現象,有效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5.事前立項事後補助在項目設定和組織方面有什麼特點?
為充分發揮企業在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後補助賦予了項目承擔單位充分的自主權。事前立項事後補助項目不設定課題,企業可根據項目任務目標,自主對項目任務進行分解並確定合作單位。在項目組織方面,由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和自身發展需要,自行組織科研團隊開展研發工作,科技部不再組織項目過程管理。
6.事前立項事後補助項目在預算申報及預算評估方面與目前的國家科技計畫項目有什麼區別?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項目在發布指南時不設定經費控制數。申報單位根據科技活動的實際需求編制項目預算,應真實反應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各項費用,不再區分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預算評估也是對項目整體預算進行評估。申請預算時,單位除提供項目總體目標、考核指標、驗收方式方法、項目預算等內容外,還需附近三年經審計或主管部門批覆的財務報表,以便對單位支撐條件、資金實力進行判斷。
7.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項目為何不組織經費過程管理及財務驗收?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項目在立項環節,科技部與項目承擔單位通過簽訂任務書對項目目標任務、考核指標、擬補助經費額等內容進行了約定。項目實施過程中,考慮到項目實際發生的支出為項目承擔單位的自有資金投入,後補助資金僅是對單位投入的補助,且財政資金“面向結果”進行補助,單位需為完成項目目標承擔相應風險,為充分發揮項目承擔單位的自主管理作用,後補助項目不再組織過程管理和財務驗收。項目完成任務目標通過技術驗收後,即可按照原備案的預算給予後補助資助。這更有利於激發承擔單位創新的積極性,也有利於鼓勵單位在實際投入時厲行節約,以更少的投入獲得更優的成果。
8.事前立項事後補助項目在驗收環節與目前科技計畫項目驗收有什麼區別?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突出結果導向,項目通過驗收才能獲得補助經費,故項目驗收是實施後補助的關鍵環節。因項目成果主要面向工程化、產業化,《規定》突出強調了對相關技術指標、性能的定量化考核,並引入用戶評價、第三方檢測等方法,力求用客觀數據驗證結果,以保證驗收結論的權威性和說服力。
9. 如何理解“擬補助經費不超過項目預算的50%”?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項目由企業結合自身發展需求自主申報,體現企業目標與國家目標的緊密融合,項目經費應由企業和國家財政共同投入,財政補助起補充和引導作用。根據WTO補貼與反補貼協定中不可申訴補貼(不具有專向性的補貼)的認定條件的有關規定,將後補助的補助額度定義為50%內。具體比例可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在不超過50%的範圍內確定。
10. 允許多家單位同時承擔事前立項事後補助項目是如何考慮的?
同一事前立項事後補助項目原則上只委託一家單位承擔,當出現多家單位競爭,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各不相同、難以判斷優劣時,為鼓勵單位積極開展研發,可同時委託多家單位承擔,但為避免過度競爭造成資源浪費,委託承擔單位數量不超過3家,並按照擇優資助原則對取得最優成果的單位予以資助,以發揮財政資金的最大效益。
11. 多家單位同時承擔事前立項事後補助項目時為什麼“不得延期”?
多家單位承擔同一項目時,項目任務書將約定統一的項目執行期,項目執行期結束後,統一組織項目驗收,並選擇最優成果單位進行資助。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如果個別單位延期驗收,將導致各單位執行期不一致,無法保證驗收的公平性,因此將嚴格按照任務書約定的時間進行驗收,一律不予延期。
三、關於獎勵性後補助
12. 獎勵性後補助與科技成果獎勵經費的區別是什麼?
獎勵性後補助主要為解決國家急需的、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產業技術問題等發揮關鍵作用的相關原創成果,如發生H7N9禽流感疫情時,為控制病毒傳播,開展的病毒檢測試劑和藥品徵集工作等。科技成果獎勵經費主要用於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兩者在支持方向、面向的對象上均有所不同。獲得獎勵性後補助的成果,如在後期成果轉化及產業化推廣等方面較為成功,也可繼續申請科技成果獎勵經費。
13.為何設立獎勵性後補助?
區別於事先立項事後補助,獎勵性後補助無事先立項程式,實施機制更加靈活;徵集的技術成果面向解決國家急需的、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產業技術問題,目的性強。通過獎勵性後補助,能夠切實提高國家科技計畫或專項解決突發性、應急性重大問題的能力。同時,獎勵性後補助對單位原創技術成果進行補助,引導和鼓勵各類創新主體自主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14.“研發記錄完備”如何界定?
單位在申請獎勵性後補助時,為證實該技術成果屬於申請單位的原創成果,要求應具備完整的研發記錄,做到“痕跡管理”,研發記錄可通過多種形式體現,如實驗記錄、測試記錄或內部成果登記等,由於記錄形式多樣,《規定》對記錄的方式不做具體要求,單位可通過內部研發管理制度進行明確。
15.“未得到財政專項資金資助”如何理解?
為避免財政資金的重複支持,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對於已經或正在接受中央或地方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技術成果不再重複予以資助。對於使用財政資金資助建設的生產、研發平台開發出新的技術成果,若該技術成果在研發階段未獲得過財政資金支持,則符合申報條件。
16. 獎勵性後補助的獎勵額度如何確定?
鑒於給予獎勵性後補助的技術成果能夠解決的問題類型不同,成果貢獻也不相同,難以確定統一的獎勵額度,因此《規定》提出,由科技部商財政部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確定獎勵額度。
17.為什麼獎勵性後補助強調技術成果的實際套用?
獎勵性後補助旨在鼓勵對於取得有助於解決國家急需的、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產業技術問題的技術成果的實際套用。給予經費獎勵的必要條件是單位將其技術成果實際套用於解決相關問題,如未實際套用的,將收回獎勵經費。收回獎勵經費的程式按照科技部現有的經費回繳程式執行。
四、 關於共享服務後補助
18.共享服務後補助的支持範圍是什麼?
共享服務後補助主要是對面向社會開展公共服務取得績效,並通過科技部、財政部績效考核的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以下簡稱平台)。科技部將根據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對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實行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動態管理的機制。
19.共享服務後補助的設計思路是什麼?
為促進科技條件資源整合和高效利用,設立共享服務後補助。符合條件的平台取得服務績效後,可按規定程式提出申請,經考核符合支持條件的,給予相應補助。通過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促進平台提高服務績效,支撐創新主體實現技術進步、推動產業發展。
今後一個時期的平台發展工作重點在於整合資源,擴大開放,提高服務能力。因此《規定》提出對平台建設實行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動態管理,對不參加績效考核或連續兩次績效考核較差的平台,不再納入共享服務後補助範圍。
20.共享服務後補助的經費撥付有哪些要求?
共享服務後補助實行分類分檔定額補助,根據申報單位的平台運行服務情況的考核結果,確定擬補助項目及補助檔次,公示無異議後按照相關預算管理程式撥付經費。共享服務後補助經費按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地方)下達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所在單位。
五、其他
21.後補助經費的使用範圍有哪些?
後補助的根本目的在於鼓勵單位以國家目標為導向,根據自身發展需要自主開展技術創新活動,或面向社會開展科技服務,共享科技資源。因此,《規定》對於後補助經費的使用,賦予單位更大的自主權,除共享服務後補助經費主要用於運行服務外,其他兩種方式補助經費可由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
22.後補助資金財務處理和稅收問題如何處理?
後補助項目財務、會計處理依據國家有關財經制度如《企業會計準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規定執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後補助資金屬於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的,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符合條件的後補助資金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同時,作為不徵稅收入的後補助資金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3.後補助項目申報時應在實施周期哪個階段?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和獎勵性後補助對項目是否在實施周期內的要求有所區別。事前立項事後補助項目任務書將明確規定成果的取得時間,對簽訂任務書時項目的實施進度不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任務要求即可;獎勵性後補助是對於已實施完成並取得技術成果的項目給予的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