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局代辦處專利費用收繳工作規程,財務人員資格和職責,代辦處賬簿的設立和管理,賬目的稽核與更正調整,專利收費中現金、支票的管理,專利繳費日的確定,專利收費的職能範圍,專利費用收取程式,記賬更正,特殊情況的處理,銀行對賬,十一、專利收費數據傳輸及收據的轉送,十二、向專利局轉交專利費用,十三、專利收費收據的使用及管理,十四、專利繳費憑證和記賬憑證的保存,十五、代辦處專利收費系統的管理及使用,十六、附 則,
專利局代辦處專利費用收繳工作規程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費用收繳工作規程
為了規範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以下簡稱代辦處)專利收費工作,依據會計法、票據法、專利法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財務人員資格和職責
代辦處至少應當配備兩名財會人員(會計、出納各至少一名)。財會人員須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初級會計電算化資格證書及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培訓合格的“上崗證”,同時在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備案。
財務人員的職責分工應符合國家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其職責範圍包括:專利費用的收繳,數據的採集、校對及傳輸,賬目稽核、對賬,科目的更正調整,記賬憑證的裝訂和保管,總賬和明細賬的保管,以及專利局委託的與專利費用收繳相關的工作。
代辦處賬簿的設立和管理
依據國家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代辦處收繳專利費用應當設立專用銀行賬戶,實行獨立核算,不得委託當地知識產權局財務部門代管。該專用銀行賬戶僅能收取專利費用,賬戶內資金(含利息)的支出方向為專利局收費處,不包括原方向、原金額的退款。代辦處的負責人和財務人員應當加強對專利收費財務賬目的管理,並保證所建財務賬目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代辦處應當接受國家有關財務管理部門、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收費賬目的檢查,給予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的賬簿。
專利收費賬簿應當根據時間順序按月分類裝訂,由代辦處專職財務人員保管。
代辦處應設立的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包括:
(一)科目餘額表(一、二、三級科目表)
(二)銀行存款明細賬
(三)現金明細賬
(四)支票明細賬
(五)應收款(郵局)明細賬
(六)專利收費收入款明細表
(七)資產負債表
(八)日結單
(九)過賬憑證匯總清單
(十)應交局過賬憑證匯總清單(多卷)
賬目的稽核與更正調整
代辦處財會人員應認真執行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實行按日對賬。發現賬目內容有誤的,應做好財務記錄,及時更正調整錯誤賬目。更正調整後的結果,必要時以書面形式報送專利局收費處。
專利收費中現金、支票的管理
代辦處所收繳專利費用中的現金、支票,應嚴格遵守國家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特別是當日收取的現金應在下班前存入銀行,遇有特殊情況或當日收取現金未超過銀行核定的庫存量,經代辦處處長批准後,應妥善保存,於次日必須存入銀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現金。支票存入銀行未能兌付而被退回時,應及時通知交款人更換支票。屬於交款人責任未及時更換支票的,做沖賬處理。
專利繳費日的確定
代辦處應當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三款、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關規定,確定專利費用的繳費日。
專利收費的職能範圍
(一)收取專利費用種類
專利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代辦處收取專利費用的種類如下:
1.三種專利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檔案印刷費)
2.專利申請附加費(說明書附加費、權利要求附加費)
3.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4.三種專利登記費(含印花稅)
5.三種專利年費
6.三種專利年費的滯納金
7.恢復權利請求費
8.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
9.延長期限請求費
10.實用新型專利檢索費
11.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
12.三種專利複審費
13.三種專利無效宣告請求費
14.優先權要求費
15.中止程式請求費
16.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強制許可請求費
17.強制許可使用裁決請求費
18.積體電路布圖設計費用
(1)布圖設計登記費
(2)布圖設計登記複審請求費
(3)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
(4)延長期限請求費
(5)恢復布圖設計登記權利請求費
(6)非自願許可使用布圖設計請求費
(7)非自願許可使用布圖設計支付報酬裁決費
(二)專利收費對象
1.代辦處可以收取申請人(專利權人)或代理機構交納的專利費用。
2.代辦處不得收取涉外專利和涉及PCT專利申請的專利費用。涉外專利的專利費用,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時依法應繳納的有關專利費用。
3.代辦處不得收取港、澳、台法人及個人直接由境外匯交的專利費用。
專利費用收取程式
(一)接收專利費用的方式
代辦處可接收銀行、郵局匯寄或面交至代辦處的專利費用(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二)專利繳費日的確定
專利繳費日應當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九十一條第三款、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關規定確定。
通過銀行匯款繳費時,銀行匯單中缺少必要繳費信息(申請號及費用種類),以代辦處收到正確繳費信息日為繳費日。
通過郵局匯款繳費時,郵局匯單中未寫明正確申請號和費用名稱的專利匯款,代辦處可直接辦理退款,退款後不保留原匯款日。
通過速遞公司遞交到代辦處的專利費用,以收到日為繳費日。
面交支票未能兌付而被銀行退回,且屬於交款人責任未及時更換支票的,以更換支票日期為繳費日。
(三)專利收費的記賬
對於收繳的各種專利費用,代辦處應當使用由專利局提供的計算機收費系統(以下簡稱收費系統)記賬。每日應建立面交、郵局、銀行記賬卷、特殊憑證卷(X卷H卷)。工作需要時,可建立更正卷(J卷)。收費系統的使用應當嚴格遵守其操作手冊或有關說明。
代辦處應當將面交的專利費用當日記賬。對通過銀行、郵局匯寄的專利費用,繳費信息完整的,應當日記賬,原則上不超過次日(節假日、法定休息日順延)。
面交專利費用的,應由繳費人當面核實記賬數據。發現數據有誤,應立即修改計算機中相關數據,如金額有誤應重新列印收據,代辦處應將包含錯誤信息的收據收回作廢。當日面交收費結束後,應輸出面交數據覆核單,依據繳費憑證檢驗覆核單中的數據及收據號。發現數據有誤,應立即修改計算機中相關數據。修改後,由覆核人員(不得是負責數據採集的同一人員)覆核數據。必要時,應通知繳費人更換收據。
通過銀行或郵局匯款的,應每日按卷號輸出數據覆核單,依據繳費憑證檢驗覆核單中的數據。發現數據有誤,應立即修改計算機中相關數據,修改後方可通過覆核正式記賬,並批式列印收費收據。列印後需要更改收據號的,可利用收據號修改管理功能或相關說明的方法修改收據號。
(四)直接退款
通過郵局、銀行匯款繳費時,匯單中未寫明正確申請號和費用名稱的專利匯款,代辦處應及時辦理直接退款,退款時應註明退款原因。
郵局直接退款,應做好記錄以備查詢。
銀行直接退款,應建立特殊憑證卷(H卷)做記賬處理。
(五)專利收費收據的處理
收據第一聯(棕色)在記賬後應按序排列,寄交專利局收費處。
收據第二聯(黑色)在記賬後蓋章,面交或寄交繳費人。寄交收據時,應採用掛號信函並記錄發函日期和掛號號,以備查詢。
收據第三聯(藍色)在記賬後蓋章,並與記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合訂,按序裝訂成賬本,供財務檢查或審計使用。
(六)繳費憑證
通過代辦處面交專利費用的,繳費人應按規定認真填寫繳費清單,以繳費清單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通過銀行匯款的,以銀行匯款單及匯款清單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通過郵局匯款的,由代辦處複印郵局匯單,以其複印件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記賬更正
(一)記賬錯誤需更正的內容
因代辦處工作失誤造成的繳費日期、繳費金額、費用名稱、收據號或申請號等五項信息之一有誤時,應及時更正。
(二)代辦處更正
記賬後發現繳費金額(少開)、收據號有誤,且收費數據及收據尚未轉交專利局收費處的,可由代辦處自行更正後再進行傳輸。繳費日、費用名稱、申請號有誤的,代辦處不能自行更正。
繳費日、費用名稱、申請號有誤的,應填寫《代辦處傳輸數據修改報告單》,並將正本附在記賬憑證之後。
(三)專利局收費處更正
數據傳輸專利局收費處後發現上述錯誤,但尚未轉入CPMS資料庫的,代辦處應將已填寫的《代辦處傳輸數據修改報告單》以傳真形式報告專利局收費處予以更正。報告單應寫明所需要更正的內容,由代辦處負責人簽章,並附有確屬代辦處工作失誤的證明材料。
(四)收據少開金額或多開金額的更正
發現收據少開金額的,應立即建立同一性質的卷(銀行匯款建A卷、郵局匯款建B卷、面交建M卷),輸機記賬後補開收據,並附送更正報告及證明材料。
發現收據多開金額的,代辦處應立即將失誤更正報告、證明材料轉寄專利局收費處,由專利局收費處及時更正並開出沖款收據,收據第二聯寄交款人、第三聯複印(原件由專利局收費處記賬,複印件簽字蓋章後寄代辦處)。代辦處憑複印件記賬,在相應科目做沖賬處理。
(五)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更正
記賬後發現上述錯誤,且數據已由專利局收費處轉入CPMS資料庫的,代辦處應填寫《代辦處請求更正錯誤報告》(申請號錯誤應按正確和錯誤的申請號,分別填寫兩份),寄交至專利局收費處予以審核處理,更正報告應附有確屬代辦處工作失誤的證明材料,報告由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領導審批後予以更正。
特殊情況的處理
對於已辦理銀行直接退款後,又被銀行退回的,單據應在代辦處保留6個月,以備當事人查詢。超過此期限的,應將款項單獨轉交專利局收費處,不得與上繳款同筆匯繳,並註明原繳費人信息,隨後將繳費人的原始匯單複印件寄交專利局收費處,同時代辦處應做記賬處理。
銀行對賬
代辦處應在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銀行對賬工作,以銀行存款賬單和銀行對賬單逐筆核對,列出未達賬項,做出銀行對賬餘額調節表,並及時了解未達賬項的原因以作出正確處理。
十一、專利收費數據傳輸及收據的轉送
代辦處當日記賬的數據,應在第二日向專利局收費處傳輸(節假日、法定休息日順延),並確認數據傳輸成功,若傳輸失敗應再次傳輸。傳輸工作應當按照代辦處收費系統操作手冊有關規定執行。因故不能傳輸數據的,應在當日以傳真形式將有關原因上報專利局收費處。未上報的,按無故延誤傳輸數據處理。
(一)專利收費數據傳輸的記錄
數據傳輸後,代辦處應建立相應的書面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數據傳輸日期、數據傳輸量、數據收據號範圍、數據傳輸人的簽章等,以備查詢。
(二)費用數據傳輸日的確定
代辦處費用數據傳輸日,以專利局收費處系統收到日為準。
(三)專利收費收據的轉交
代辦處當日列印的收據第一聯,應在第二日以掛號形式寄交專利局收費處,不得將多日收據合併一日寄交。寄交的收據第一聯(棕色:存根)以連續紙形式按序排列。寄交時應附代辦處交接單一式兩份(應有相關人員簽字)、收據使用情況統計表一份。
十二、向專利局轉交專利費用
(一)銀行匯款到賬後,代辦處應自開出收據之日起三日內轉交專利局收費處。
(二)收到郵局匯單後,代辦處應自開出收據之日起三日內轉交專利局收費處。如郵局匯單註明的實際匯出日至專利局收費處收到代辦處傳輸收費數據日超過十六日,專利局收費處以實際收到傳輸數據日為繳費日,當事人能提供證明的除外。
(三)收到現金、支票後,代辦處應自開出收據之日起三日內轉交專利局收費處。
(四)代辦處每日轉交的總金額應與每日向專利局收費處傳輸的數據及日結單的總金額一致。
(五)代辦處應遵守日清月結及三日上繳的規定,不得無故延遲匯款。專利局收費處有關賬戶信息如下:
戶 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
賬 號:0200010009014400518
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北太平莊支行
(六)對由專利費用滋生的利息,根據財政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規定,應全額上繳國家財政。由代辦處獨立賬戶資金滋生的利息發生即上繳專利局(由專利局收費處代收),上繳時應單筆匯款,並在匯單上註明利息生成時間。
(七)專利費用的日報表、月報表
1.日報表
代辦處每日應將以下報表與收據一併報送專利局收費處:
(1)日結單
(2)過帳憑證匯總清單
(3)應交局過帳憑證匯總清單(多卷)
2.月報表
每月終了時,代辦處應及時列印總賬、分類賬,並於每月第一個工作周向專利局收費處報送以下報表:
(1)科目餘額表(一、二、三級各一份)
(2)專利收費收入款明細表
(3)資產負債表
報表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有關規定,即應有三級簽章。
十三、專利收費收據的使用及管理
(一)專利收費收據的使用
代辦處收到繳費人的繳費應遵照一號一開的原則,即同一申請號、同一繳費日、同一繳費人所繳納的一筆費用應使用一張收據。
(二)專利收費收據的領取及返回
代辦處領取的專利收費收據,應按序使用(從小號到大號)。每日使用的收據第一聯(棕色)應於次日使用同一信封掛號寄交專利局收費處。
(三)作廢收據的處理
如代辦處記賬後的收據因故作廢,應收齊收據第一聯至第三聯並註明“作廢”字樣,將其與其他第一聯(棕色)收據一併按序排列,寄交專利局收費處。收據匯總交接單應標明相應的作廢收據號。
(四)專利收費收據使用報表
1.代辦處應按規定報送《收據使用情況統計表》與《收據使用季報表》。
2.《收據使用情況統計表》為每日記賬實際使用的收據量統計表。統計時輸入使用(含作廢收據號在內)的起始號與終止號。
3.《收據使用季報表》為每季度記賬實際使用的收據量統計表。統計方法同上,應於每季度第一個工作周報送專利局收費處。
(五)專利收費收據用途
專利收費收據僅可用於專利收費,不得用於其它用途。
十四、專利繳費憑證和記賬憑證的保存
專利繳費憑證應按正式卷號順序裝訂成冊,每卷的封面和側面應註明年、月、卷號種類及順序編號。裝訂銀行、郵局憑證時,應將專利收費收據記賬憑證和繳費人的匯款單貼上在一起。裝訂面交卷時,應將專利收費收據記賬憑證和繳費人的繳費清單貼上在一起(X卷應將記帳憑證和現金及支票回單貼上在一起),由代辦處代為保存。以自然年計算,於第二年年末將上年度成冊賬簿由專人轉送專利局收費處,轉送時應附相應的賬簿登記清單。
十五、代辦處專利收費系統的管理及使用
(一)收費系統的管理
由專利局負責提供收費系統的軟硬體,代辦處負責設備的使用管理和定期更新。代辦處負責人對收費系統的安全及正確使用負責。收費系統應由一名代辦處工作人員操作,該工作人員應具備熟練操作計算機的技能。
(二)收費系統的工作範圍
收費系統僅用於代辦處專利收費,不得用於其它工作,不得向代辦處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收費收據及收費系統軟體。
(三)數據備份及系統恢復
代辦處操作人員每日應對收費系統的收費數據備份,妥善保存備份資料。當系統出現故障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專利局收費處,由收費系統操作員根據恢復手冊指導內容,重新安裝系統,收費數據由代辦處利用本地備份資料恢復。恢復過程應有相應的書面記錄,並以書面報告形式報送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
(四)收費系統軟體的維護與更新
代辦處收費系統軟體的維護與更新由專利局統一安排。
十六、附 則
(一)本規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規調整時,本規程將進行相應調整。
(二)本規程自2007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辦處管理規定〉的通知》(辦發〔200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