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自動化系統管理辦法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自動化系統管理辦法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為了加強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 自動化系統的管理,保障其正常運行及數據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自動化系統管理辦法
  • 外文名:Sfsdfsd
  • 性質: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
  • 作用:管理系統
  • 時間: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內容,管理辦法,

內容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自動化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地方知識產權局、各專利代辦處:
現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自動化系統管理辦法》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

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以下簡稱代辦處)自動化系統的管理,保障其正常運行及數據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自動化系統管理,包括對自動化設備、專用軟體及數據的管理。
一、自動化設備的配置、使用及管理
本辦法所稱自動化設備(以下簡稱設備),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2006年底以前為代辦處配置的,用於專利申請受理、收費系統的硬體設備及其附屬檔案。上述設備屬國有資產,由專利局統一管理,代辦處保管使用,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調用。
(一)代辦處應為所配置設備提供足夠的空間和安全的地點,以保障設備的安全和專利申請受理、收費系統的正常運行。
(二)代辦處設備應實行定點定人保管使用。任何人不得使用該設備從事和代辦處業務無關的工作。
(三)設備使用人不得擅自增減或改動計算機的硬體配置,不得在計算機內安裝遊戲軟體或與代辦處業務無關的其它軟體。
(四)設備的報廢由專利局決定,其它單位和個人無權處置。對於正常報廢的固定資產,由使用單位填制《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單》,交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轉有關部門審批。
自2007年起,代辦處為開業所需購置的設備以及更新或增加的自動化設備,應滿足系統安全運行所需的配置要求,相關費用在專利局撥付的業務工作補貼費中列支(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管理規定》第八條執行)。相關設備購置後,應報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備案。
二、專用軟體的使用、維護及數據管理
本辦法所稱專用軟體是指專利局為代辦處開展業務而開發設計的,用於專利申請受理、收費系統的應用程式,以及根據專利局業務需要為代辦處安裝的其他應用程式。代辦處應保證專用軟體的正常使用及數據的安全。
(一)專用軟體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數據是重要的國有資源,代辦處工作人員負有保密責任。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向外擴散或用於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數據的採集、修改、更新、維護和使用以分級授權方式進行管理。被授權人員在自己的許可權範圍內,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或使用數據,並保證數據的準確、完整和安全。
(三)任何人不得超越許可權範圍處理或使用數據資源,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將數據資源提供或出示給未獲得授權的人員。
(四)代辦處應當保證系統正常運行,不得更改、刪除或添加無關程式,不得與檢索或管理系統等其它網路聯網,不得使用傳送程式傳送與業務無關的數據。
(五)代辦處自動化系統的日常維護,由本處計算機專業人員負責。如出現代辦處無法排除的故障,應儘快以書面形式報告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由其協調解決。
三、專項數據的添加與修改
本辦法所稱專項數據的添加與修改是指與專利代理機構有關的數據項的變更,包括:專利代理機構名稱或地址、郵編的變更、專利代理機構的增加及撤銷等。
(一)當專利代理機構註冊變更生效後,由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向代辦處發出修改數據通知書。
(二)代辦處在收到修改數據通知書後,應按照通知書的要求及修改數據的操作規程對有關數據進行修改。
(三)代辦處應設專人負責數據修改,並在收到修改數據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完成數據修改工作。
四、對違反本辦法的處罰
(一)對違反本辦法的情形,由代辦處的行政主管單位視情況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二)違反本辦法,造成事故或設備故障的,由責任人承擔全部維修費用。
(三)違反本辦法自行更改硬體設備的,責令拆除所增加硬體設備並恢復原狀。對於不能恢復的硬體設備,由責任人按原價值賠償。
(四)違反本辦法泄露有關數據機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保密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並對所在代辦處進行必要處罰。
五、附 則
本辦法自2007年7月 1 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辦處管理規定〉的通知》(辦發〔200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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