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一則通知,文號發改外資[2009]147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有關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
  • 目的:完善境外投資項目
發改外資[2009]14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業
近年來,在國家關於實施“走出去”戰略的統一部署下,我國企業對外投資發展較快,特別是大型境外收購和競標項目明顯增加。為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促進我國對外投資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1號令),現就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涉及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的下列項目
(一)境外收購項目,即國內企業直接或通過在境外設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協定、要約等方式收購境外企業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資產或其它權益的項目。
(二)境外競標項目,即國內企業直接或通過在境外設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參與境外公開或不公開的競爭性招標,以投資獲得境外企業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資產或其它權益的項目。
上述項目以外的境外投資項目,仍按《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執行。
二、國內企業開展境外收購和競標項目,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管理規定,結合國家戰略規劃、企業發展戰略和自身實力,在充分進行前期論證和盡職調查的基礎上,科學決策,並且綜合考慮各方面複雜因素,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和計畫,穩步實施,有效防範投資風險。
三、有關企業在項目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購項目在對外簽署約束性協定、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向對方國家(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之前,境外競標項目在對外正式投標之前,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並抄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
四、項目信息報告應說明投資主體基本情況、項目投資背景情況、收購或競標目標情況、對外工作和盡職調查情況、收購或競標的基本方案和時間安排等。項目信息報告的格式見附屬檔案一,可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外資利用”欄目下載。
五、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並抄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地方企業通過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信息報告。
已有境外投資項目經國家核准的地方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並抄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同時抄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後,對於報告內容符合第四條要求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向報送單位出具確認函(格式見附屬檔案二),並抄送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於報告內容不符合第四條要求的項目,將及時通知報送單位補充和完善。
七、如果發現項目存在明顯的重大不利因素,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在確認函中作出特別備註,進行風險提示。
對於此類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項目核准時將嚴格審查,有關企業和金融機構應慎重決策。
八、確認函將標明一定的有效期。有關企業可在有效期內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如在此期間未能完成,應根據情況辦理確認函延期,或者重新報送項目信息報告。
九、確認函是有關企業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附屬檔案。
十、有關企業在對外完成實質性工作以及項目必要前期工作後,應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履行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手續。
十一、對於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國內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予以批評或通報批評,並責令糾正;對於性質嚴重、給國家和企業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並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十二、國內金融機構要認真執行國家境外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在進行充分風險評估和合規性審查的基礎上,為國內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提供金融支持,不得向違規項目發放貸款。
十三、各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各中央企業要認真貫徹國家境外投資管理的各項規定,指導有關企業紮實開展對外投資工作,提高對外投資的科學性和效益,有效維護對外投資秩序,促進我國對外投資穩步有序健康發展。 附屬檔案:一、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信息報告(格式)
二、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信息報告確認函(格式)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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