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中央部屬高校學費標準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中央部屬高校學費標準的通知》是200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通知。為進一步加強高校收費管理,增強教育收費透明度,規範高校收費行為,切實維護廣大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中央部屬高校學費標準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進一步加強高校收費管理,增強教育收費透明度,規範高校收費行為,切實維護廣大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我委對各地制定的中央部屬高校本專科學費標準進行了調查匯總,現予以公布,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肅教育收費政策。教育收費項目屬於全國性行政事業收費項目,除國務院規定或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聯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門、省級及省級以下政府都無權出台新的教育收費項目。高等學校改按學分制收費,須在召開聽證會的基礎上,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按學分制收費的學費總額不得高於實行學年制的學費總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今後五年各級各類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不得高於2006年秋季相關標準。
二、加強高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高校可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自願選擇的服務並收取相應的服務性收費。高校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與學費合併統一收取,嚴禁強制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自願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相關費用,但不得強行統一收取,也不得在學生繳納學費時合併收取。收取代收費應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得在代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
三、認真做好高校收費公示工作。在今年(2007年)秋季開學前,各地要嚴格按照《教育收費公示制度》(計價格[2002]792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教育收費公示工作的通知》(發改辦價檢[2006]1735號)要求,對高校收費政策進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審批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要一律取消;對保留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檔案,要通過入口網站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以便於學校、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查詢、監督。要督促學校將經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在校內通過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校園網等形式向學生公示。對按規定應當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收費,學生有權拒絕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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