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7年第93號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布文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7年第93號
【發布日期】2007-12-28
【生效日期】2007-12-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7年第93號

為完成《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提出的“十一五”時期淘汰落後水泥產能2.5億噸目標,根據各地按我委要求上報淘汰落後水泥產能總量指標和企業(生產線)名單的材料,現將2007年應予淘汰落後水泥產能的企業名單予以公告。
凡公告中涉及到的水泥生產企業,應自覺按期淘汰所屬落後生產線。對無證生產的水泥企業,工商、質檢部門要堅決予以查處和取締,電力部門一律停止供電。有生產許可證但未完成淘汰任務的不得換髮生產許可證。各地要對本地區有關企業的淘汰落後產能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請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予以監督。
附屬檔案:2007年應予淘汰落後水泥產能的企業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