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7年第90號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7年第90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受外國駐華使領館委託,代辦中國公民因私簽證業務可以收取代理服務費,收費標準上限為260元/人次。中介機構可以在規定的收費標準上限以下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7年第90號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7-12-26
【生效日期】2007-1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受外國駐華使領館委託,代辦中國公民因私簽證業務可以收取代理服務費,收費標準上限為260元/人次。中介機構可以在規定的收費標準上限以下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
中介機構收取代理服務費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費標準,並在辦理有關業務時告知當事人。中介機構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對於違反規定亂收費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0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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