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家環保總局科學技術委員會 檔案
環委〔2007〕1號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環境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委”)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科技委”)諮詢工作,保障諮詢委和科技委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國家環保總局工作規則》、《國家環境諮詢委員會章程》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諮詢委和科技委諮詢會議(以下簡稱“諮詢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集並主持,諮詢委和科技委委員參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領域專家出席會議。
第三條 諮詢會議的議題由諮詢委和科技委主任確定或批准。除由主任直接確定的議題外,其他議題的主辦單位應在提交諮詢委或科技委諮詢前10-15天以簽報形式請示總局主管領導同意後,報諮詢委或科技委主任批准。
第四條 諮詢委諮詢的事項包括:
1、國家環境保護戰略;
2、國家環境保護中長期發展規劃;
3、重大環境保護工程;
4、重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5、重要環境保護方針政策;
6、重要環境保護技術措施;
7、環保總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科技委諮詢的事項包括:
1、國家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和計畫;
2、國家環境保護部門規章;
3、重大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4、涉及環境科技的重大建設項目;
5、重大環境保護科研項目;
6、國家科技獎推薦項目;
7、環境保護新技術、新工藝推廣示範項目;
8、環保總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諮詢會議的會議紀要由諮詢委和科技委秘書處(以下簡稱“兩委秘書處”)編寫,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七條 諮詢材料由提出議題的單位負責準備,並於會議召開前7-10天送兩委秘書處,由兩委秘書處負責送達與會委員或相關專家。
第八條 總局各部門、各單位應積極支持委員諮詢活動並為委員提供便利條件。京外委員來京參加諮詢會議由兩委秘書處負責解決往返旅費並安排接送站、交通、食宿等。
第九條 本規定由環保總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