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做好煤礦安全監察隨機抽查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6年1月5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煤安監監察〔2016〕1號印發《關於做好煤礦安全監察隨機抽查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隨機抽查工作機制、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隨機抽查執法單元庫、隨機抽查事項清單4部分13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做好煤礦安全監察隨機抽查工作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 文號:煤安監監察〔2016〕1號
  • 印發時間:2016年1月5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6年1月5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印發《關於做好煤礦安全監察隨機抽查工作的實施意見》。

意見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做好煤礦安全監察隨機抽查工作的實施意見
煤安監監察〔2016〕1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創新監察執法方式,提高監察執法效能,按照《全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系統推進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安監總政法〔2015〕108號)要求,結合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進一步規範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的意見》(安監總煤監〔2015〕103號),現就做好煤礦安全監察隨機抽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隨機抽查工作機制
(一)隨機抽查是指隨機抽取監察對象、隨機選派監察人員對煤礦企業開展現場監察執法的一種方式,有利於公正行使監察執法權力,提高執法工作公信力。
(二)國家煤礦安監局負責督促、指導省級煤礦安監局開展隨機抽查工作。省級煤礦安監局組織開展轄區內的隨機抽查工作,並督促、指導所屬監察分局實施在其監察區域內開展隨機抽查工作。
二、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
(三)按照分類分級監察的要求,建立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應能反映煤礦企業災害特點及安全狀況,每年更新一次,並及時向上級部門報送。
(四)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原則上應從年度監察計畫確定的煤礦中選取。監察周期小於1年(含1年)的煤礦,應全部納入當年度抽查對象名錄庫;監察周期大於1年的煤礦,還應從當年度監察計畫之外的煤礦隨機抽取不少於10%的比例納入抽查對象名錄庫。
(五)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應自下而上分級建設。監察分局按照監察區域,建立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並作為省級煤礦安監局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的分庫。省級煤礦安監局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在監察分局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的基礎上建立。省級煤礦安監局應加強對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的管理,並將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
三、隨機抽查執法單元庫
(六)省級煤礦安監局及其所屬監察分局要充分考慮本單位監察執法人員數量、年齡結構、專業等情況,將本單位所有監察執法人員編成若干個執法單元組,建立起以執法單元組為基本單位的執法單元庫。執法單元組可分為綜合組和專業組,二者在人員組成上可以交叉。綜合組由涵蓋煤礦不同專業的監察員若干名組成,專業組由2名或2名以上相關或同類專業的監察員組成。各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相關專家為隨機抽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四、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七)依據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結合轄區煤礦災害情況、風險等級、安全狀況及事故特點,抓住關鍵環節和主要矛盾,有針對性地編制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逐項明確執法和處罰依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變化情況,以及年度監察執法重點工作任務及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更新。
五、隨機抽查工作
(八)監察分局在其抽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單元庫中抽取檢查對象和執法單元組;省級煤礦安監局可以從其抽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單元庫選取檢查對象和執法單元組,也可以從所屬監察分局的抽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單元庫選取檢查對象和執法單元組。
(九)省級煤礦安監局及所屬分局編制年度執法計畫時,隨機抽查煤礦次數不得低於年度執法計畫總礦次的30%;月度執法計畫中應明確隨機抽查的礦次比例。隨機抽查和計畫監察應相互補充,確保完成年度執法計畫。災害嚴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和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礦井,要確保計畫監察的次數和必要的抽查覆蓋面。正常生產建設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年度計畫監察或隨機抽查不少於2次,正常生產建設的高瓦斯和受水害威脅嚴重礦井年度計畫監察或隨機抽查不少於1次。
(十)在一個年度內,同一煤礦被隨機抽查次數原則上不超過1次。上級部門隨機抽查時,根據實際情況,對下級部門已經隨機抽查的煤礦可以再次抽查。
(十一)隨機抽查對象確定後,要堅持問題導向,對其災害情況和安全狀況進行分析,從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選取檢查事項,根據檢查事項的專業性從執法單元庫中抽取相關的執法單元組。並製作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檢查方案,以列表方式明確檢查主要內容,開展監察執法活動。
(十二)對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加大懲處力度,形成有效震懾,增強煤礦企業守法的自覺性。結合隨機抽查,進一步推進重大執法信息公開、違法煤礦企業“黑名單”公布等工作。
(十三)各單位可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轄區內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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