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2016年7項專項監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6﹞7號)要求,各級煤礦安監機構紮實開展煤礦水害防治專項監察,累計監察煤礦1123處,查出安全隱患6611條,其中重大隱患22條,下達執法文書2508份,行政罰款1017.2萬元,責令停工停產礦井45處,責令177個採掘工作面停止作業,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28個(見附屬檔案),推動了煤礦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實。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關於煤礦水害防治專項監察發現問題的通報
煤安監司辦〔2016〕14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按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2016年7項專項監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6﹞7號)要求,各級煤礦安監機構紮實開展煤礦水害防治專項監察,累計監察煤礦1123處,查出安全隱患6611條,其中重大隱患22條,下達執法文書2508份,行政罰款1017.2萬元,責令停工停產礦井45處,責令177個採掘工作面停止作業,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28個(見附屬檔案),推動了煤礦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實。通過此次專項監察,發現煤礦水害防治還存在諸多問題。
一、對水害防治工作重視程度不夠。有些煤礦企業沒有樹立正確的水害治理理念,編制防治水設計及措施,沒有做到由事故處理向超前治理的轉變、措施治理向工程治理的轉變、局部治理向區域治理的轉變。一些地方和企業對煤礦水害的嚴重性、複雜性認識不足,對水害威脅存在僥倖心理。一些地區對區域內的煤礦防治水工作缺乏統一部署和有效措施,在水害防治工作上仍處在無人管、不會管的狀態。此外,違法違規開採安全煤柱的現象仍然存在。
二、煤礦企業防治水主體責任不落實。一些煤礦防治水資金投入不足,造成排水設備設施不完善,沒有配備探水鑽機等必要的探放水設備,如湖南省部分煤礦沒有備用水泵和檢修水泵,達不到規程要求的排水能力;有的煤礦井下水閘牆等防治水安全設施建設不到位,有的煤礦甚至沒有形成水平防排水系統就下山開採。
三、煤礦防治水機構不健全。大部分省份的煤礦存在防治水機構不健全、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不足等共性問題。內蒙古、山東、湖北、廣西、雲南、陝西、寧夏等7省(區)部分水文地質類型複雜礦井未配備水文地質副總工程師或未建立礦井防治水機構;19個省局反映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嚴重不足;湖南、貴州等省部分煤礦無專門從事防治水專業的技術人員;北京、河北、內蒙古、江蘇、福建、河南、重慶、雲南、寧夏等省(區)部分煤礦《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等制度與礦井實際情況脫節,有的煤礦缺少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等。
四、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一些地區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礦區較多。部分地區資源整合礦井多,地質勘查程度低,補充勘探跟不上,地質報告、圖紙等資料不全。如山西省中村煤礦“7·2”透水事故,就是因不清楚礦區東南部2009年已關閉的西莊煤礦積水情況,掘進過程未採取探放水措施,導致水害事故發生。部分煤礦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沒有可用於分析的水文地質資料。部分煤礦缺少水文基礎技術資料。陝西、廣西、四川、湖北、寧夏等省(區)有的煤礦沒有在採掘工程平面圖等相關圖紙上明確標註積水線、探水線和警戒線,劃定禁採區域,缺少水質化驗資料、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地質勘探報告等基礎資料。
五、探放水措施不執行。部分煤礦探放水措施落實不到位。有的煤礦未開展探放水工作,在礦井採空區積水情況不明、周邊相鄰礦井積水情況不清的情況下,未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防治水措施,該探不探、盲目施工作業。如江西省鉛山縣丹順煤礦-10m水平B9工作面,物探顯示存在積水區,但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工作。有的煤礦未按設計進行探放水施工。如河南省個別礦井進行探水作業時,未編制探放水設計,盲目施工;四川省個別煤礦探放水現場施工鑽孔數量、深度、角度達不到設計要求。湖南省個別煤礦冒險在急傾斜煤層水體下布置巷道或進行回採作業,突破了禁采紅線。
針對上述問題,各省級煤礦安監局要督促煤礦企業深入貫徹全國煤礦重大災害防治現場會精神,落實煤礦水害防治措施,堅決防範遏制水害事故的發生。
一要強化煤礦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督促煤礦企業建立健全防治水機構及水害防治制度,配足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隊伍,嚴格按年度防治水計畫落實防治水資金,確保各項防治水工作措施落實到位。
二要強化水害致災因素勘查工作。督促煤礦及時進行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工作,超前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探清礦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以及與周邊相鄰礦井採空區的空間關係,特別是兼併整合礦井要查明礦井及周邊老空區積水賦存情況,超前落實防範措施,嚴防水害事故發生。
三要強化水害防治基礎管理工作。督促煤礦企業完善防治水基礎台帳、水文地質主要圖件,嚴格按規定留設各類防隔水煤(岩)柱,對礦井主要含水層進行水位、水質動態觀測,對主要水平及出水點進行湧水量觀測,並開展水害預測預報、隱患排查及防治水培訓工作,進一步提高煤礦企業水害防範能力。
四要強化對探放水措施落實的監察力度。在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或受水害威脅區域作業,要督促煤礦企業必須做到“有掘必探,先治後采”。發現礦井有透水徵兆時,要求企業立即停止採掘作業,撤出作業人員,並採取有效安全措施。對探放水措施不落實的礦井,要依法責令停產整改。
五要開展煤礦水害防治專項監察“回頭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要組織開展對此次專項監察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的重點檢查,督促煤礦企業整改到位。
附屬檔案:全國煤礦水害防治專項監察情況匯總表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
2016年9月26日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