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5日,國家海洋局以國海發〔2011〕26號印發《關於實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實施海洋督察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真把握海洋督察工作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建立健全海洋督察工作體系;有序推進海洋督察各項工作;高度重視海洋督察工作的組織領導5部分1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海洋局關於實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見
- 印發機關:國家海洋局
- 文號:國海發〔2011〕26號
- 印發時間:2011年7月5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1年7月5日,國家海洋局印發《關於實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見》。
意見
國家海洋局關於實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見
國海發〔2011〕26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國家海洋局北海、東海、南海分局,局機關各有關部門,中國海監總隊:
海洋督察是實施海洋綜合管理的重要保障。為全面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 號),適應新形勢下海洋管理需要,進一步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水平,促進海洋事業的健康發展,決定建立並實施海洋督察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實施海洋督察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建立海洋督察制度是強化法治政府建設的必然要求。建立海洋督察制度,是深入貫徹中共中央“提高海洋開發、控制、綜合管理能力”要求,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的重要舉措,對於在海洋行政管理領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沿海地區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更好地發揮海洋行政監督作用,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水平,推動海洋行政管理規範化、制度化,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完善海洋督察體系是加強海洋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按照中央提高海洋開發、控制、綜合管理能力的戰略部署,以及國務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層級監督制度建設的要求,近年來,各地區、部門積極探索行政執法監督方式、加強行政執法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著法律制度執行不力,違法違規行政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等問題,影響了沿海地區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完善國家、海區以及地方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海洋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實施海洋督察制度,提高海洋依法行政水平。
(三)推進海洋督察工作是服務海洋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通過強化海洋督察工作,促進海洋行政管理規範化、制度化建設,有利於提高服務海洋經濟能力,引導沿海地區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合理配置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有利於及時發現問題、化解矛盾糾紛,減少違規行政行為帶來的消極影響和經濟損失,保障沿海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四)健全海洋督察體制是實施海洋綜合管理的重要保障。海洋督察是上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所屬機構或委託的單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層級監督。建立完善海洋督察體制機制,有利於海洋資源管理、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權益維護、海洋執法監察、海洋科技調查、海洋公益服務等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為強化海洋綜合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二、認真把握海洋督察工作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六)基本原則。海洋督察工作要本著“到位不越位,監督不包辦”的原則,堅持立足建設、強化監督、糾防並舉、重在預防的工作方針,採取切實有效、方便合理的方式進行,既不影響被督察部門和單位的正常行政管理工作,又推進海洋督察工作整體水平不斷提升。
(七)工作目標。建立完善海洋督察工作制度,切實提高督察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水平;明確海洋督察工作的職責任務、工作程式、方式方法,形成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式嚴密、運轉協調、制約有效、權責一致的督察工作運行機制;建立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通、監督有力的督察隊伍,有效促進海洋綜合管理能力的提高。
三、建立健全海洋督察工作體系
(八)建立健全海洋督察工作體制。按照“統籌協調、分工負責,分層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建立健全海洋督察機制。國家海洋局設立全國海洋督察委員會,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海洋督察工作;北海、東海、南海分局作為國家海洋局的派出機構負責所轄海區的督察工作;沿海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相應的督察工作管理體制機制。督察工作由法制機構組織實施。
(九)加強海洋督察隊伍的建設與管理。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選拔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公正廉潔的現職工作人員從事督察工作。督察人員實行推薦、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制度。督察證件由國家海洋局統一製作、發放。督察人員根據海洋督察職責和計畫,結合工作實際,開展海洋督察工作。
(十)建立完善海洋督察制度。海洋督察實行全過程監督,全方位覆蓋海洋行政管理的各項工作。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根據督察工作的性質和特點,制定相應的綜合督察、專項督察、專案督察等制度,制發督察通報、督察建議書、督察意見書,實現海洋督察的制度化與規範化。
四、有序推進海洋督察各項工作
(十一)海洋督察主要內容。海洋督察涵蓋海域使用管理、海島開發保護、海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權益維護、海洋執法等領域,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執行情況;海洋戰略、政策、規劃、計畫的落實情況;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式規範情況;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委託等行政行為實施情況;行政行為涉及聽證、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行政複議、訴訟案件辦理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處理情況;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和作風紀律等事項。
(十二)海洋督察主要方式。督察工作採取定期與不定期、綜合與專項、聯合與獨立、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等方式,通過聽取情況匯報、審閱卷宗資料、調閱有關的檔案、列席相關會議、現場實地勘查、約談、聽取公眾意見、核查舉報等措施開展督察工作。
五、高度重視海洋督察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海洋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督察工作,切實加強對督察工作的領導,將督察工作列入海洋管理工作的重要議程,制定具體明確的步驟措施,落實督察工作所需人員、經費等各項保障措施,及時研究解決督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大督察工作宣傳力度,確保督察工作的有效開展。
(十四)推進海洋督察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全國海洋督察信息共享機制。充分利用現有海洋行政管理信息系統,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網路技術及其他先進科技手段,探索實施網上督察和督察辦公自動化,實現督察信息互通互連,資源共享。努力提高海洋督察工作科學化、信息化水平。
國家海洋局
201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