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切實加強海洋資源管理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強化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項監督,健全海洋督察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按照國務院批准同意的《海洋督察方案》,國家海洋局組建的首批國家海洋督察組2017年8月22日進駐遼寧、海南,開展以圍填海專項督察為重點的海洋督察,重點查擺、解決圍填海管理方面存在的“失序、失度、失衡”等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督察方案
- 發文機關:國家海洋局
- 發文字號:國海發〔2016〕27號
- 發文時間:2016年12月30日
通知,方案全文,
通知
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海洋督察方案的通知
國海發〔2016〕27號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
《海洋督察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海洋局
2016年12月30日
方案全文
海洋督察方案
為全面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切實加強海洋資源管理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強化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項監督,健全海洋督察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問題導向、依法依規,將海洋督察作為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和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推動地方政府落實海域海島資源監管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定責任,加快解決海洋資源環境突出問題,促進節約集約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推動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機制,不斷推進海洋強國建設。
二、海洋督察對象
國務院授權國家海洋局代表國務院對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門和海洋執法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可下沉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
三、海洋督察內容
重點督察地方人民政府對黨中央、國務院海洋資源環境重大決策部署、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海洋資源環境計畫、規劃、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
(一)國家海洋資源環境有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重點圍繞《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全國海洋觀測網規劃(2014-2020年)》等檔案中海洋資源環境有關要求的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進行督察。
(二)國家海洋資源環境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督察海域和海島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防災減災等領域法律法規的執行和落實情況。重點督察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海域海島資源監管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定責任的落實情況。
(三)突出問題及處理情況。包括海洋環境持續惡化情況,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嚴重退化等區域性突出問題,民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圍填海、海岸線破壞等問題,以及突發環境災害和重大海洋災害處理情況。
四、海洋督察實施
國家海洋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海洋督察制度,建立海洋督察工作機制。
(一)督察方式
1.例行督察:對一定時期內海洋行政管理和執法工作進行全面監督檢查,糾正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2.專項督察:針對海洋行政管理和執法工作中的苗頭性、傾向性或者重大的違法違規問題等特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3.審核督察:依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對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門已批准的海洋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核查,對審批工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和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審批違法違規問題。
(二)督察程式
1.督察準備。根據督察工作計畫或工作需要,國家海洋局提出具體督察工作方案,按程式上報國務院備案,並做好組織和培訓方面的準備。
2.督察進駐。國家海洋局向被督察對象傳送督察通知書,告知其督察事項、督察時間及督察要求等。督察期間主要採取聽取匯報、調閱資料、實地核查等形式進行督察。
3.督察報告。國家海洋局對督察過程中了解的情況和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匯總,剖析問題產生原因,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並於督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形成督察報告及督察意見書。對督察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國家海洋局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4.督察反饋。督察結束後35個工作日內,國家海洋局將督察意見書反饋給被督察對象,指出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
5.整改落實。被督察對象要落實督察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於督察情況反饋後30個工作日內報送至國家海洋局,並在6個月內報送整改情況。國家海洋局可根據需要,對重要督察整改情況組織“回頭看”。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落實整改要求的,國家海洋局可以依法採取實施區域限批、扣減圍填海計畫指標等措施予以處置。被督察對象整改落實情況通過中央或當地省級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
6.移交移送。對督察中發現的違紀違法行為,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工作要求
(一)海洋督察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情況,客觀公正反映問題。督察機構應當主動向社會公布聯繫方式,接收民眾提供的線索。被督察對象應自覺接受監督,積極配合開展工作,客觀反映情況。
(二)國家海洋督察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門和海洋執法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不改變、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門和海洋執法機構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管理職權。
(三)督察機構要嚴格遵守廉政規定,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抓好督察幹部的黨風廉政、保密教育;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防止失職、瀆職和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查不力的,應追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