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遊局發文,對個人及團隊赴港澳旅遊的相關規定進行了通知。通知中對旅行人員所需持有的證件、需辦理的相關手續及涉及單位進行了說明解釋。
國家旅遊局關於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旅遊有關問題的通知
(旅發〔2001〕91號)
(旅發〔2001〕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為促進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活動的健康發展,經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及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商定,在已批准的4家港澳游組團社的基礎上,增加63家港澳游組團社。為了保障港澳游經營者和參遊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港澳游市場秩序,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1、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應當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有效簽注。參遊人員的港澳游證件按公安部的規定辦理。
2、組團社經營港澳游業務,應在經香港、澳門行業協會推薦的範圍內自行選擇接待社(香港旅遊業議會推薦的名單附後),並簽訂港澳游業務書面契約,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書面契約文本須報香港、澳門行業協會和內地省級旅遊局備案。
3、組團社經營港澳游業務,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書面契約。旅遊契約應當包括旅遊起止時間、行程路線、價格、食宿、交通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旅遊契約由組團社和旅遊者各持一份。
4、港澳游團隊憑《往來港澳通行證》和《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團隊名單表》(以下簡稱《名單表》)出入境。
5、《名單表》由組團社按照統一的式樣自行印製(《名單表》式樣附後)。
6、《名單表》一式四聯,出團前應當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審核後的《名單表》不得增加人員。《名單表》第一、二聯由內地邊防檢查站查驗並在出入境時分別留存,第三聯由香港入境事務處查驗留存,第四聯由澳門出入境事務廳查驗留存(如團隊有減員,分別由相關的內地、港、澳三地查驗機關在第二聯上註明)。組團社可在團隊出發前24小時將《名單表》通過傳真或電腦網路發至內地出境口岸邊防檢查站和香港或澳門入境口岸初檢。
7、組團社應當為港澳游團隊派遣領隊,領隊由持有領隊證的人員擔任,每個領隊人員一次帶團人數不得超過40人。旅遊團隊應當按照確定的日期整團出入境,嚴禁參遊人員在境外滯留。
8、參遊人員在境外因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返回及因急事需提前返回內地的,組團社向入境口岸邊防檢查站報備。邊防檢查站憑《往來港澳通行證》、《名單表》放行團隊,單獨返回人員還需持《名單表》複印件。
9、組團社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旅遊局出境旅遊的有關規定。不準超範圍經營;不準製作、發布虛假旅遊廣告,不準製作、發布未經主管部分審核批准的旅遊廣告;不準與未經指定的接待社開展旅遊業務,不準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行程中的旅遊項目;不準強迫或誘導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不準超計畫購物;不準搞“零團費”、“負團費”,不準低於成本銷售,不準以欺詐行為損害旅遊者利益;不準組織或者誘導旅遊者涉足色情場所。
接此通知後,請立即通知經營港澳游業務的組團社認真貫徹落實《通知》中的各項規定,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組團社的監管,對違反規定的組團社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經營港澳游業務的資格。
從2002年1月1日起,67家港澳游組團社(名單附後)按照《通知》中規定的要求開展港澳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