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1984年4月中國內地開始舉辦到澳門觀光旅遊活動,2003年7月28日,內地開放部分省(市)居民個人赴港澳地區旅遊(簡稱“個人游”)。在這以前,內地居民只能以探親、商務及參加旅行團的形式申請到港澳旅遊,而不能以個人身份赴港澳旅遊。2003年,為幫助港澳儘快走出非典疫情的影響,中央政府出台了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等多項支持港澳經濟的政策措施。截至2009年,內地已有22個省、區、市的49個城市開通了赴澳“個人游”,涉及內地居民約2億人,這給澳門帶來了更加龐大的入境客源市場。 內地遊客占澳門入境遊客的50%以上。內地赴澳遊客的增加,對澳門旅遊業和相關服務業的發展起到決定性作用,對澳門社會的繁榮與穩定發揮了主要作用。
組團游
主要旅行社
主要旅行社
一、申請人須履行的手續
赴港澳旅遊的,應參加有權組團旅行社或代理社組織的港澳游旅行團。申請人應向戶口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 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中國公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審批表》和相同規格照片一張。
(二) 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已持有效通行證,再次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還須提交通行證。
(三) 交驗指定的有權組團旅行社或代理社出具的全額旅遊費用的發票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四) 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此項內容可填寫在申請表的相應欄目內),未滿16周歲的內地居民免交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三、赴香港、澳門旅遊簽注時間規定
旅遊簽注為3個月一次,每次在香港或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國家有關規定
關於旅行社組織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旅遊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為促進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活動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長官辦公室商定,從2002年10月1日起,已批准的528家出國游組團社可以經營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旅遊組團業務。為了保障港澳游經營者和參遊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港澳游市場秩序,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應當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有效簽注。參遊人員的港澳游證件及簽注按公安部的規定辦理。
(二)經營港澳游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應在經香港、澳門旅遊部門或行業協會推薦的範圍內自行選擇接待社(香港旅遊業議會、澳門旅遊局推薦的名單附後),並簽訂港澳游業務書面契約,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書面契約文本須報香港、澳門特區旅遊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和內地省級旅遊局備案。
(三)組團社經營港澳游業務,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書面契約。旅遊契約應當包括旅遊起止時間、行程路線、價格、食宿、交通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旅遊契約由組團社和旅遊者各持一份。
(四)港澳游團隊憑《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和《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團隊名單表》(以下簡稱《名單表》),從國家開放口岸出入境。
(五)《名單表》由組團社按照統一的式樣自行印製(《名單表》式樣附後)。
(六)《名單表》一式四聯,出團前應當由省級或經授權的地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審核後的《名單表》不得增加人員。《名單表》第一、二聯由內地邊防檢查站查驗並在出入境時分別留存,第三聯由香港入境事務處查驗留存,第四聯由澳門出入境事務廳查驗留存(如團隊有減員,分別由相關的內地、港、澳三地查驗機關在第二聯上註明)。組團社可在團隊出發前24小時將《名單表》通過傳真或電腦網路發至內地出境口岸邊防檢查站和香港或澳門入境口岸初檢。
(七)組團社應當為港澳游團隊派遣領隊,領隊由持有領隊證的人員擔任。旅遊團隊應當按照確定的日期整團出入境,嚴禁參遊人員在境外滯留。
(八)參遊人員出境前已確定分團入境的,組團社應當事先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者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
參遊人員出境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分團入境的,領隊應當及時通知組團社,組團社應當立即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者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邊防檢查站憑《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名單表》放行團隊;單獨返回人員還需持《名單表》複印件。
(九)組團社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關於出境旅遊的有關規定,不準超範圍經營;不準製作、發布虛假旅遊廣告,不準製作、發布未經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旅遊廣告;不準與未經指定的接待社開展旅遊業務,不準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行程中的旅遊項目;不準強迫或誘導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不準超計畫購物;不準搞“零團費”、“負團費”,不準低於成本銷售,不準以欺詐行為損害旅遊者利益;不準組織或者誘導旅遊者涉足色情場所。
接此通知後,請立即通知經營港澳游業務的組團社認真貫徹落實《通知》中的各項規定,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組團社的監管,對違反規定的組團社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經營港澳游業務的資格。
從2002年10月1日起,528家港澳游組團社(名單附後)按照《通知》中規定的要求開展港澳游業務。
特此通知。
附:1.《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團隊名單表》式樣
2.特許經營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名單
3.香港特別行政區接待內地旅遊團隊旅行社名單
4.澳門特別行政區接待內地旅遊團隊旅行社名單
國家旅遊局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