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康居示範工程管理辦法

2000年12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以建住宅〔2000〕274號印發《國家康居示範工程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申報條件和要求、指導和管理、附則4章15條,自發布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建設部關於印發《國家康居示範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住宅〔2000〕2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畫單列市建委:
自《國家康居示程大綱》(建住房[1999]98號)發布以來,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單位結合本地情 況,積極開展了國家康居示範工程的申報工作。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國家康居示範工程的申報工作。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國家康居示範工程的管理,現將《國家康居示範工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年十二月七日

管理辦法

國家康居示範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提高住宅質量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2號)的精神,落實《國家康居示範工程實施大綱》(建住房[1998]98號)所確定的工作內容,指導國家康居示範工程的建設,提高住宅建設質量,推進住宅取決於業現代化,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申報國家康居示範工程(以下簡稱示範工程)的項目,應依照建設部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以下簡稱住宅中心)編制的《國家康居示範工程建設技術要點》中的技術體系,並結合當地的住宅產業化現狀和發展計畫,制定切實可行的建設方案。
第三條 凡申報示範工程的項目,應根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建住房[1999]114號)實行住宅性能認定工作。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報國家康居示範工程時,應根據當地住宅市場的需求,對擬建住宅按照不同的性能等級(1A、2A、2A)進行申報。
第四條 申報的示範工程應具備一定的規模。大中城市住宅小區用規模不宜小於8公頃;小城市住宅小區用地規模不宜小於6公頃;小城鎮住宅小區用地規模不宜小於3公頃。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符合統一規劃、成片開發、綜合配套的要求。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申報示範工程的數量和質量進行嚴格把關。工程的定點應貫徹“少而精”和“擇優”的原則,但不宜集中在少數地區或城市。示工程應在2-3年內建設完成。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要求
第六條 申報部門型示範工程應符合下列條件:
1、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一級房地產開發資質;
2、房地產開發企業現有資產負債率不得高於60%;
3、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開發10萬平方米以上綜合配套小區的業績;
4、示範工程有關住宅產業化的內容體現較高的技術集成及部品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編制的《國家康居示範工程成套技術量評價指標》的要求,評價值應達到先進水平;
5、示範工程建設中應開展國際交流和技術合作。
第七條 申報企業型示範工程應符合下列條件:
1、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一級房地產開發資質;
2、房地產開發企業現有資產負債率不得高於60%;
3、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開發10萬平方米以上綜合配套小區的業績;
4、示範工程中有關住宅產業化的內容應體現較高的技術集成及部品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編制的《國家康居示範工程成套技術量化評價指標》的要求,評價值不應低於較先進水平;
5、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一定的住宅產品的配套開發生產能力,並形成企業的品牌或能聯合多個部品生產企業形成固定的供配體系。
第八條 申報地方型示範工程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大中城市開發示範工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二級以上房地產開發資質;在小城市、小城鎮開發示範工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開發資質;
2、示範工程中有關住宅產業化的內容應結合當地條件體現一定的技術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編制的《國家康居示範工程成套技術量化評價指標》的要求,評價值不應低於一般水平;
3、應注重在小城鎮或農村設點建設示範工程;
4、示範工程應對地方住宅產品的系列開發、工業化生產、配套供應,起到良好的帶動作用,並更具地方居住特色和建築文化傳統。
第三章 指導和管理
第九條 按照《國家康居示範工程實施大綱》規定,示範工程由建設部統一指導和管理。
第十條 根據《國家康成示範工程實施大綱》規定,住宅中心負責示範工程的技術指導、建設中期檢查、達標考核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凡經批准列入項目實施計畫的示範工程,應根擾工程進展情況,由住宅中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以下各階段的審查工作:
1、技術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設計方案的評審:首先由地方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初審,將初審結果的報住宅中心。住宅中心會同建設部有關司局組織專家委員會依照《國家康居示範工程成套技術量化評價指標》和《國家康居示範工程設計方案評審辦法及要求》進行評審。設計方案與技術可行性研究報造應同時報審,評審結果以部文發布。
2、初步設計審查;由地方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住宅中心委派有關專家到項目所在地參與審查,按照《國家康居示範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提綱》,重點審查技術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有關住宅產業化內容落實的情況。
3、施工圖審查:由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
4、專項審查:由地方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住宅中心委派有關專家到項目所在地參與審查,重點審查專項設計《如環境景觀設計、智慧型化設計等》的技術可行性及經濟合理性。
5、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接受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6、建設中期檢查:地方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工程質量監督、監理等各方人員對示範工程的施工進行中期檢查,住宅中心委派有關專家參與,按照《國家康居示範工程建設中期檢查提綱》,重點檢查工程質量達標和住宅產業化內容在建設工程中的具體實施。對工程中關鍵性成套技術項目,開展專家現場指導和技術培訓工作。
7、達標考核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後,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對示範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向建設部申請達標驗收。建設部會同地方建設主管部門組成達標驗收小組,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建設房[1999]114號文)對示範工程進行性能認定,並頒發相應的等級證書和標誌;按照《國家康居示範工程達標驗收考核指標》內容進行達標驗收,並根據以上驗收結果,對示範工程和有關單位頒發標誌。
第十一條 申報示範工程,應按照住宅中心網站上“國家康居示範工程申報”的要求,線上填寫申報表,報送住宅中心;凡經批准實施的示範工程,應在住宅中心網站“示範小區線上”欄目建立項目主頁,並及時更新開發建設過程中的產業化動態、工程進展等信息。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為加強對示範工程的嚴格管理,對通過階段性審查的示範工程,每年重新公布一次名單。
第十三條 當示範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屬以下條件之一時,將取消示範資格,不再列入章第一條中公布範圍:
1、在設計方案審查、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專項審查、建設中期檢查階段沒有通過審查,或沒有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改;
2、《國家康居示範工程住宅產業技術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通過後,一年半內沒有開工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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