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平等權,是指國家的基本權利之一。主要表現為:(1)主權平等的原則。國家都是獨立自主的,任何國家都不應謀求主權以外的特權。國家不分大小、強弱、窮富,一律平等,不許任何國家在世界任何地區謀求霸權,或向他國發號施令。(2)一國不受沒參加的條約的拘束,除非該約重申現行國際慣例。(3)在國際會議上,每一個國家只有一個投票權。(4)各國對於外僑不得以其所屬國籍不同;在法律上特別是在人身和財產安全方面有所歧視。(5)國家行為和國家財產不受外國法院管轄。(6)國家的尊嚴受到尊重,國家元首、國旗、國徽不受侮辱。(7)在國際會議上位次排列、簽訂條約時文字和其他程式上一律平等。聯合國大會1970年10月24日通過的《國際法原則宣言》也規定了各國主權平等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