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平等權

國家平等權,是指國家的基本權利之一。主要表現為:(1)主權平等的原則。國家都是獨立自主的,任何國家都不應謀求主權以外的特權。國家不分大小、強弱、窮富,一律平等,不許任何國家在世界任何地區謀求霸權,或向他國發號施令。(2)一國不受沒參加的條約的拘束,除非該約重申現行國際慣例。(3)在國際會議上,每一個國家只有一個投票權。(4)各國對於外僑不得以其所屬國籍不同;在法律上特別是在人身和財產安全方面有所歧視。(5)國家行為和國家財產不受外國法院管轄。(6)國家的尊嚴受到尊重,國家元首、國旗、國徽不受侮辱。(7)在國際會議上位次排列、簽訂條約時文字和其他程式上一律平等。聯合國大會1970年10月24日通過的《國際法原則宣言》也規定了各國主權平等的原則。

在現代民主政治中,提倡在實施大多數人的意志時,儘可能多的尊重和保護"少數人"中的個體權利,已成為制度設計或完善民主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於是便出現了"救援"、"關懷"和"讓步"等諸如此類具有道德意味或人文主義精神的政策、策略和舉措。在現代社會中,公民的平等權只能通過完善的民主制度及其內在機制的不斷建設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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