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於2011年10月27日以安監總安健〔2011〕167號印發。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加強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職業健康技術支撐機構的主要職能,推進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能力建設,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 印發時間:2011年10月27日
  • 編號:安監總安健〔2011〕167號
  • 發放對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安健〔2011〕1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編辦《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精神,加強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提高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水平,為職業病危害防控和監管執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現就加強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
(一)高度重視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工作。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是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關係職業健康監管部門能否公正執法、科學執法、規範執法的重要因素。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提高認識,從保障勞動者生命健康權益、規範和加強職業健康監管執法的角度出發,將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實、抓好。
(二)深刻認識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的必要性。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專業性、技術性很強,必須要有強有力的技術支撐。一是用人單位工作場所是否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或強度是否超標、職業病防護設施是否有效、個體防護用品是否適用等檢測檢驗,需要技術支撐;二是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效果評價、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職業衛生許可準入條件評價等職業病危害狀況評價,需要技術支撐;三是職業健康監管部門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場所檢查執法、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都需要技術支撐。
(三)充分認識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的緊迫性。當前,我國職業病防控形勢非常嚴峻。一是存在職業病危害的行業(領域)較多、範圍較廣;二是相當多的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嚴重超標,嚴重威脅著廣大勞動者的生命健康;三是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人數眾多,群發性職業病事件時有發生,已經引起國內、國際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但是,我國現有的職業健康技術支撐機構在數量、布局、基礎條件、技術能力等方面存在諸多不足。要解決這對矛盾,提高職業病危害防控能力,必須把加強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作為一項緊迫的任務來抓。
二、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四)總體思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堅持依法行政的執法準則,以技術支撐為依託,以技術標準為準繩,嚴格執法、公正執法、規範執法和科學執法;加快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強化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減少、消除和控制職業病危害,遏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發生,充分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益,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促進社會的和諧、進步與發展。
(五)基本原則。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整合資源、完善裝備、保障執法、支撐有力”的原則,加強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在布局上,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領域)職業病危害程度,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和發揮現有技術服務機構的作用,構建完善的技術支撐體系;在裝備建設上,加大資金投入,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在隊伍建設上,充實業務骨幹,加強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強化管理,提高技術服務水平;在技術支撐上,為安全監管部門執法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保障執法工作的公正性、準確性和規範性。
(六)主要目標。採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設速度,爭取用3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建成覆蓋全國、布局合理、裝備完善、技術精湛、管理有序、服務上乘的國家、省、市、縣四級職業健康技術服務網路。到2015年,全國建成3-5個國家級技術支撐機構,每個省(區、市)建成1-3個省級技術支撐機構,每個市(地)建成1-2個市級技術支撐機構,每個主要工業縣(區)建成1個縣級技術支撐機構,非主要工業縣(區)聯合建成1個縣級技術支撐機構,保證每級安全監管部門都能得到有力的執法技術支撐,每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都能得到可靠的技術服務。
三、職業健康技術支撐機構的主要職能
(七)國家級職業健康技術支撐機構的主要職能。
1.參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方針政策研究工作。
2.參與國家職業健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工作。
3.參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制修訂工作。
4.參與國家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和指導地方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工作。
5.參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的特別重大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6.承擔國家職業健康及職業病危害防治科學技術研究工作。
7.組織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工作。
8.承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八)省級職業健康技術支撐機構的主要職能。
1.參與地方性職業病危害防治政策措施研究工作。
2.參與省(區、市)職業健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工作。
3.參與地方性職業病危害防治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制修訂工作。
4.參與省(區、市)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和指導市(地)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工作。
5.參與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的重大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6.承擔省(區、市)職業健康及職業病危害防治科學技術研究工作。
7.組織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工作。
8.承擔省級安全監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九)市級職業健康技術支撐機構的主要職能。
1.參與市(地)職業健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工作。
2.參與市(地)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和指導縣(區)職業健康技術支撐機構建設工作。
3.參與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的較大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4.承擔市(地)職業健康及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措施研究工作。
5.組織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工作。
6.承擔市級安全監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十)縣級職業健康技術支撐機構的主要職能。
1.參與縣(區)職業健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工作。
2.參與縣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的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3.承擔縣級職業健康及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研究工作。
4.組織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工作。
5.承擔縣級安全監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四、推進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能力建設
(十一)統籌布局,合理確定依託機構。各地區要摸清現有技術服務機構的資源情況,根據資源分布情況制定本地區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方案,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利用現有的技術服務資源,遴選並確定依託的技術服務機構,並通過自主建設、聯合建設等形式,加快建設速度,確保到2015年基本建成國家、省、市、縣四級職業健康技術服務網路。
(十二)加強硬體建設。職業健康技術支撐機構應當具有適應業務工作需要的固定場所和實驗室,以及質量可靠、配套完善、通過計量認證的儀器儀表和設備設施,並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備能夠檢測評價本地區用人單位存在的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能力。
(十三)加強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職業健康技術支撐機構的科研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從事職業健康科學研究、技術服務的經歷以及較為豐富的技術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並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資質證書。各職業健康技術支撐機構要重視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採取調入、選聘等方法,充實技術力量,並通過舉辦業務培訓等形式,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能力。
(十四)加強規章制度建設。職業健康技術支撐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並實施嚴格有效的管理,包括組織人員管理、崗位責任制、質量保證、內部審核、管理評審、契約管理、招投標管理、技術服務管理、申訴與投訴管理、儀器設備管理、樣品處置、報告簽發和原始材料保存等制度。
(十五)積極發揮職業健康技術支撐機構的作用。職業健康技術支撐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部門的安排,積極參與職業健康執法檢查工作,客觀、真實、準確地報告檢測、評價結果,或者根據用人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提供技術服務,客觀、真實、準確地反映檢測、評價結果,為用人單位防治職業病危害提供技術支持。
五、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方案和時間表,指定專人負責,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設速度,確保到2015年高質量地按時完成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任務。
(十七)加大投入,確保職業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質量。各地區要在技術支撐機構工作場所建設上給予支持,督促其儘快具備開展業務工作所需要的硬體條件,並在日常工作中加強監管和指導,促進其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和程式化。各職業健康技術支撐機構要採取多種形式籌措資金,加大投入,保證購置儀器、儀表、設備、設施所必須的資金。
(十八)加強監督管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技術支撐機構監管機制和技術支撐機構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制度,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技術能力的培訓。要加強對職業健康技術支撐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通過組織開展業務交流、培訓和質量控制等措施,不斷提高職業健康技術支撐機構的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規範服務行為,防範和嚴懲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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