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罰款處罰暫行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2011.09.01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11年09月01日
- 實施時間:2011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罰款處罰暫行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2011.09.01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罰款處罰暫行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2011.09.01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中文名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頒布單位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頒布時間 2011.09.01 實施時間 2011.11.01 罰款處罰暫行...
根據2015年4月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7號)對該《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修改,並更名為《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中文...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1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局長 楊棟樑 2015年4月2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依照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及其他...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1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日 修訂信息 2010年12月1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根據2015年4月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修正內容 (一)將規章名稱...
第一條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
附屬檔案一:國務院法制辦、安全監管總局負責人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答記者問 附屬檔案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學習宣傳貫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通知 第二部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是關於本條 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 第二條 是關於本條 例...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煤礦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 (七)將第二十四條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修改為“安全生產許可證”。 (...
刪去《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十項。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77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1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
(一)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作出修改。 1.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違反《安全生產法》以外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給予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罰款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審查和備案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根據本機關實際制定,並報...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是2008年12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印發的行業安全規定。根據應急部《關於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產檔案的通知》(應急〔2018〕32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已經宣布失效。檔案全文 第...
(一)廢止《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2005年7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管理總局令第1號發布)。 (二)廢止《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2005年8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發布)。 二、對8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作出...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精神,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以下簡稱應急管理)執法檢查工作,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提出如下意見。中文名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執法檢查工作的意見 發布單位...
(二)因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第二十六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
違反《安全生產法》以外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給予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罰款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審查和備案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根據本機關實際制定,並報...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63號令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3年8月1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樑 2013年8月29日 其中,《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修改內容:增加一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3.按照事故的等級劃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3年11月20日 規定 關於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認真查處每一起事故並嚴厲及時追責,吸取事故教訓,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以下簡稱《條例》)等...
為嚴肅查處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行為,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依法依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等有關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現印發給你們,...
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報告和處置的生產安全...
對《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
修改決定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4年第5號)作如下修改:刪除第十一條第(一)項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本...
《九條規定》中的每一個“必須”,都依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即將出台的《應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生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