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井下礦用電纜產品專項檢查情況的通報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井下礦用電纜產品專項檢查情況的通報

公安國安

安監總廳規劃64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要求,2010年5至12月,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中心組織開展了井下礦用電纜產品專項檢查,抽查了308家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電纜生產單位和426個礦用電纜產品樣品。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井下礦用電纜產品專項檢查情況的通報
公安國安
安監總廳規劃64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2011-3-28

法規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要求,2010年5至12月,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中心組織開展了井下礦用電纜產品專項檢查,抽查了308家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電纜生產單位和426個礦用電纜產品樣品。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專項檢查的總體情況
一是被檢查的308家生產單位中,大多數生產企業對電纜安全性能的控制能力、產品的檢驗能力符合國家和行業的相關標準要求,對生產質量過程控制執行比較好。
二是被抽檢的426個礦用電纜產品樣品中,423個樣品檢驗為合格,3個樣品檢驗為不合格,樣品抽檢合格率為99.3%,絕大部分的電纜安標產品的阻燃性能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二、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結果
發現的主要問題:一是部分中小生產企業管理鬆散,責任意識不強,缺乏誠信,個別企業為了追逐經濟利益,過分縮減成本,降低了產品質量;二是一些生產企業技術水平較低,專業人員流動性大,難以提供長期、有效、穩定的技術保證;三是有的企業存在電纜成品安全標誌標識使用不規範,出廠檢驗原始記錄缺失,檢驗紀錄存在弄虛作假的現象;四是有些生產企業取證後未能嚴格按照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規定組織生產。
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有關規定,對存在問題的安標產品生產企業作出如下處理:
一是對存在電纜產品不合格或限期整改複評仍達不到要求的江蘇泛亞電纜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市方圓電纜廠、衡陽正工線纜有限公司、天津市江北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天津市奧達電纜有限公司線纜分公司、雲南巨力線纜製造有限公司等6家生產單位的15個產品(詳見附表1),撤銷其安全標誌;
二是對存在技術人員不符合規定、缺少檢驗設備、檢驗人員能力達不到要求、電纜成品安全標誌標識使用不規範等問題的晉中市晉纜電纜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等57家生產單位的520個產品(詳見附表2),暫停其安全標誌;
三是對不再生產取得安全標誌產品的徐州永達線纜有限公司等7家生產單位的22個產品(詳見附表3),註銷其安全標誌。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切實加強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工作。各省級安全監管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規劃〔2011〕30號)要求,做好礦山企業執行礦用產品安標管理制度情況的監管監察,有效發揮安全標誌管理制度對礦山安全生產的支撐和保障作用。
二是嚴格督促整改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中心要嚴格督促存在問題的生產單位,按照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規定立即進行整改,並跟蹤驗收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對不再符合礦用安標發放條件的產品,要按規定暫停或撤銷其安全標誌。要嚴把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準入關,確保礦用產品符合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及礦山安全有關規定,滿足礦山安全生產的要求。
三是努力把好礦用安標產品安全檢測檢驗關。從事礦用安標產品檢測檢驗的機構,要嚴格按照礦用安標檢測檢驗規則的要求,規範從事檢測檢驗工作,切實把好礦用安標產品的安全檢測檢驗關。對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未按時完成檢驗任務的服務機構,要取消其相關檢驗業務;對違規操作、出具虛假報告、有失公正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四是認真貫徹落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制度。礦用產品生產單位要以本次專項檢查為契機,嚴格遵守並落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的各項規定。要牢固樹立安全責任意識,對納入安標管理目錄的產品,必須在取得安標標誌後方可組織生產和銷售,並指導礦山企業正確使用和維護。要不斷提高企業自身技術實力,加大安全投入,提升研發能力,積極促進礦山企業安全技術進步。
附表:
1.被撤銷安全標誌的產品及生產單位(略)
2.被暫停安全標誌的產品及生產單位(略)
3.被註銷安全標誌的產品及生產單位(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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