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工作的通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工作的通知》是2011年11月6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1年11月6號 
  • 發布文號:安監管司辦字[2001]55號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發布文號】安監管司辦字[2001]55號
【發布日期】2001-11-06
【生效日期】2001-11-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工作的通知
(安監管司辦字〔2001〕55號)
機關各司(室),有關在京直屬事業單位、社團組織:
遵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督促檢查工作的要求,為確保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和局黨組各項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本著對工作“有布置、有檢查、有落實”的原則,各單位要強化督查意識,健全督查制度,提高機關辦公效率。現就進一步加強機關辦公中督促檢查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督促檢查工作的原則
1、督促檢查工作要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決策和局黨組中心工作進行。對緊急事項要跟蹤督查,重要事項重點督查,一般事項定期督查。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結果。
2、督查工作要講求時效,注重實效。對需要督查的事項要明確提出時限要求,承辦單位要及時辦理,並按時反饋辦理結果,確保督查的質量和效果。
3、督查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局辦公室負責督查工作的組織、協調與實施。需督查的事項,由辦公室按照各單位職能批轉相關單位承辦。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督查,要有專門的人員負責具體落實;對督查的事項,應及時立項登記,以備核查。
4、各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作,避免推諉扯皮而延誤工作。主辦單位承辦事項涉及其它單位職能的,應主動徵求意見;協辦和相關單位要積極配合。
二、督促檢查工作的主要內容和職責分工
1、黨中央、國務院及國家經貿委檔案明確規定由我局負責落實的事項;
2、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我局負責落實的事項;
3、有關部門會簽或徵求我局意見的檔案;
以上三項工作按職責分工或局領導批示由相關單位承辦,局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
4、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按會議紀要由相關單位辦理,並將承辦情況及時報告局辦公室,局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局領導主持召開的局長業務會議決定的事項,主辦單位應按要求辦理並將承辦情況及時報告局領導,由局領導秘書負責督促檢查。
5、局領導的重要批示和交辦的事項,由相關單位負責承辦,局辦公室督促檢查。
6、局內各單位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的檔案,由主辦單位負責督促檢查。
三、督促檢查工作的要求
1、主辦單位收到督辦件後應及時處理,按時辦結,並將督辦件處理單及答覆檔案及時反饋。未能按時辦結的,要本著認真負責的精神,儘快予以辦理,並向局辦公室備案和說明。
2、主辦單位對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我局辦理的檔案未能按時辦結的,應在限期內書面說明原因並經負責人簽字後報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向局領導報告。
3、主辦單位對有關部門徵求我局意見或會簽我局的檔案未能按時辦結的,應在規定時限內主動與來文部門溝通,並重新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
4、局內協辦單位對主辦單位徵求意見或會簽的檔案,凡有明確規定時限或局領導有明確要求的,協辦單位應按時辦結;無明確時限要求的,應儘快辦理,原則上在一周內回復,否則主辦單位可視為沒有不同意見。如有分歧意見,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協商;若仍有不同意見,主辦單位應在正式意見中列明協辦單位意見,由局辦公室轉呈局領導審批。
為做好機關辦公中的督促檢查工作,認真辦理、落實督促檢查事項,各單位要建立健全督促檢查制度,把督促檢查納入日常工作範圍,及時掌握督查工作的進展情況和存在問題,切實做好督促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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