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外匯局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20年01月1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匯發〔2020〕2號
- 成文日期:2020年01月13日
- 發布單位:外匯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外匯局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20年01月13日。
直接投資所涉外匯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2號令)、《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現將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2016年8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銀髮〔2016〕227號印發《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共23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
《通知》突出簡政放權、簡化管理,進一步便利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外匯業務操作。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取消境外上市外資股項下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境外上市企業憑業務登記憑證可在銀行直接辦理結匯。二是整合外匯賬戶,境內公司、境內股東根據...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開放,規範境外機構債券發行,保護債券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
關於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15年7月29日發布。中文名 關於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 國家外匯管理局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檔案。中文名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嚴厲打擊逃套匯行為和外匯黑市,加強反騙匯工作 1.加強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監管,防止騙匯行為發生。人民銀行、外匯局要加強對外匯指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管。外匯指定銀行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
答:《通知》允許境內符合條件的中外資銀行,審核境外機構開立境內外匯賬戶的真實性、合法性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提供金融服務,但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賬戶等按規定應經外管局批准後開立。對境外機構境內...
第一條 為規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2006年第3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綜發[2006]135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47號)予以廢止。修訂信息 2023年3月...
(三)取消外匯局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收入結匯核准,改由銀行直接辦理入賬或結匯手續。 出讓不良資產的境內機構收到境外投資者的對價款後,可持以下材料直接到銀行申請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外匯收入,或者申請不良資產外匯收入結匯。
一、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投資者轉讓不良債權,形成境內機構對外負債,轉讓不良債權的境內金融機構要參照《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28號)的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申報並納入外債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髮[2016]22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6]1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2號公布)、關於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有關事宜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2〕第4號)等規定,現就投資者通過櫃檯業務開辦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
國家計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7.04.16由國家計委, 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中文名 國家計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國家計委, 國家外匯管理...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2002年第2號公告)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QFII外匯管理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3124號)予以廢止。公告原文 〔2012〕2號 為進一步規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2020年5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
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應在匯出利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銀行購付匯單據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備案。 (二)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從境內支付境外上市費用匯出的核准,由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在匯出上述費用之日起5個...
結匯劃入結匯待支付賬戶,境內原幣劃轉至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同名資本金賬戶、委託貸款賬戶、資金集中管理專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的資金,因外國投資者減資、撤資匯出,經常項目對外支付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
[2005]250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0]325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其他檔案中涉及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銀行掛牌匯價管理規定的有關事項以本...
可以說,統一、成熟的債券市場構成了一個國家的金融市場的基礎。外匯市場 銀行間外匯市場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
第四條【登記】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境外機構境內發債資金實行登記管理。境外機構應在債券發行核准、註冊或備案後且首期發行前至少10個工作日,委託境內主承銷商,憑以下材料在該境外機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1家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
2006年9月1日,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公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開始實施,2002年11月5日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檔案內容...
①1998年12月1日各地外匯調劑中心全部關閉後,所有機構個人只能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②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擅自存放境外;③境內機構除符合特殊條件,並經外匯管理局同意外,其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必須辦理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