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號檔案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7〕92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有關精神,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屬檔案: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民族院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根據各地財力及生源狀況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
國家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總額部分的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 元,具體標準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範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標準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七條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國家確定的有關原則和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提出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
財政部、教育部委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的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
第八條 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結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意見,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第九條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助學金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備案。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十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範院校師範類專業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十四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按隸屬關係報至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備案。
第五章 助學金髮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高校應按月將國家助學金髮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十六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落實所負擔的資金,及時撥付,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 各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財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門確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二十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評審管理辦法時,應綜合考慮學校的學費標準、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定等因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5〕75號)同時廢止。
75號檔案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5]75號) 2005年7月6日 財教[2005]75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並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國家決定設立“國家助學獎學金”。現將《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 附屬檔案: 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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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資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工作,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並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特設立國家助學獎學金。
第二條 國家助學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面向全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在校本專科學生中的貧困家庭學生。分為國家獎學金和
國家助學金兩種形式。
國家獎學金的資助對象為高校中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國家獎學金額度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資助5萬名學生。
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高校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國家助學金以資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為目的,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個月發放,每年資助約53.3萬名學生。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 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 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或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優秀;
5、 家庭貧困,生活儉樸。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 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 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 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生活儉樸。
第五條 高校可按照上述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分別制定相應的綜合測評辦法,並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思想道德、學習狀況、校規校紀等具體指標對學生進行評審。
第六條 國家助學獎學金按年度申請和評審。每年9月開始受理申請,當年10月31日前評審完畢。
第七條 學生可根據國家助學獎學金申請條件,按學年向所在學校申請(每學年一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申請),並遞交《國家獎學金申請表》或《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1、2),但在同一學年內不得同時享受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
第八條 國家助學獎學金的評審程式如下:
1、財政部根據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專科學生人數,於每年9月1日前確定並下達對各中央主管部門和各地的國家助學獎學金預算及分配名額。分配名額時,對西部地區的高校適當予以傾斜。
2、中央主管部門和各地財政廳(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確定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確定各高校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對農林、水利、師範、民族、地質、礦產、石油、航海等專業的學生占在校生比例較大的高校適當傾斜。
3、各高校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受理學生的申請材料,組織等額評審,並在正式確定資助學生名單之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初審合格學生名單向全校師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風,杜絕弄虛作假行為。
4、公示結束後,由各高校每年10月31日前將正式確定的獲資助學生名單按照隸屬關係分別報送中央主管部門或省教育廳(局)、財政廳(局)備案。
第九條 各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財政廳(局)(通過省教育主管部門)在接到各高校上報的國家助學獎學金獲資助學生備案名單後,於15日內將資金全部撥付給高校。
第十條 國家獎學金由各高校統一發放給獲獎學生本人;國家助學金由學校按月發放給學生,或直接打入學生每月的一伙食卡。
第十一條 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真正用於品學兼優的貧困家庭學生,確保國家助學金切實用於學生生活費開支。
第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獎學金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要接受財政、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由本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參照本辦法設立本地區的政府助學獎學金,可以稱為“XX省(市、區)政府助學獎學金”。具體資助人數及實施細則,由各省自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2])33號)同時廢止。
33號檔案
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促進他們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國家決定設立“國家獎學金”。現將《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請將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給我們。
附屬檔案:
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二ΟΟ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屬檔案:
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勵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特設立國家獎學金,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是中央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在校本專科生提供的無償資助。
第二章 國家獎學金的資助對象和申請條件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的資助對象為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包括當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專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專科生。
第四條 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道德品質優良;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執行大學生守則和學校規章制度,生活儉樸;
3、身體健康;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或參加全國統一高考成績優秀;
5、家庭經濟困難。
第五條 高等學校可按照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制定相應的綜合測評辦法,並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思想品德、學習成績、體育鍛鍊、校規校紀等具體指標對學生進行考核。
第三章 國家獎學金資助人數和資助金額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分為二個等級,全國每年定額發放給45000名學生,其中10000名特別優秀的學生享受一等獎學金,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35000名學生享受二等獎學金,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其所在學校減免當年的全部學費。
第四章 國家獎學金的申請和評審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按年度申請和評審,每年10月開始受理申請,當年12月底前評審完畢。
第九條 根據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高等學校學生個人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可每年連續申請),並提交《國家獎學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第十條 國家獎學金的評審程式如下:
1、財政部根據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上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專科生人數,於每年9月1日前確定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國家獎學金的推薦名額;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確定的國家獎學金推薦名額,確定各高校國家獎學金的推薦名額,對重點高校和師範、農林、民族、體育、航海、水利、地質、礦產、石油等專業的學生占在校生比例較大的高校適當傾斜。
2、各高校學生將個人的申請材料於每年10月1日前提交給所在學校,由學校在限額內等額評審後,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推薦名單及有關材料按照隸屬關係分別報送中央主管部門或省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省教育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報省財政廳(局)覆核);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局)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覆核後的獲國家獎學金的學生名單備案表報財政部備案(表格見附屬檔案2)。
第五章 國家獎學金的發放
第十一條 財政部按照國家獎學金推薦名額,確定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國家獎學金預算。在接到國家獎學金學生名單備案材料後1個月內將國家獎學金預算下達給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局)。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局)(通過省教育主管部門)將資金撥給高校,由高校統一發放給獲國家獎學金的學生。
第六章 國家獎學金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 國家獎學金實行公示制,各高校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向中央主管部門和省教育主管部門報送評審名單及有關推薦材料之前,應將評審名單向全校師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風,杜絕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三條 資金使用單位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專款專用,及時發放給獲資助的學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要接收財政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由本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參照本辦法設立本地區的政府獎學金,可稱為“XX省(市、區)政府獎學金”。具體資助人數及實施細則,由各省自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