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保全法是大韓民國治安立法之一。儘管一直被強烈批評為侵犯人權而被起訴要求廢止,但是一直被法院判決為合憲,並且一直被運用於法律實踐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保全法
- 外文名:National Security Law
- 目的:保障韓國的國家安全
- 制定時間:1948年12月
目的,歷史與現狀,主要內容,判決案例,
目的
國家保全法的主要目的是規制危害韓國國家安全與國民生存自由相關的不法行為,於1948年由李承晚政府制定後,當時主要用來對抗朝鮮,在韓國國內威懾並懲罰同情或讚美朝鮮國家或共產主義的學者及人民大眾。據稱國家保全法是以過去日本軍部的治安維持法為藍本制定的。
歷史與現狀
國家保全法在1948年12月制定後,經歷過多次修改,1958年12月24日修訂成為類似於現行法律的內容。儘管之後韓國風雲變幻,但是國家保全法一直沒有被廢除。尤其是九十年代之後至今,儘管隨著朝韓關係解凍一度有強烈要求廢除國家保全法的呼聲,但是近幾年朝韓關係不斷惡化,這種呼聲已經越來越微弱,箇中原因值得玩味。
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為取締並禁止如下團體個人或不法行為:
1.反國家團體
2.反國家活動
3.主動支持反國家活動
4.金錢上支持反國家團體
5.潛伏於國內的反國家團體的成員(如朝鮮間諜等)
6.稱讚或鼓勵反國家團體的行為
7.與反國家團體進行通信交流
8.為反國家團體成員提供便利
9.未經政府許可,私自與朝鮮人員往來
10.明知反國家團體成員的存在或反國家行為的存在,卻不向當局告發(不告發罪)
11.私自放棄特殊職務
(這裡的反國家團體主要是指朝鮮政府)
判決案例
1.人民革命黨再建委員會事件
1975年因違反國家治安法等罪名,禹洪宣等“人民革命黨再建委員會(人革黨再建委)”的幾名該黨成員被韓國法院誤判死刑,並在18小時內執行。
2.學校滲透間諜團事件(11・22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