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高危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高危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壽高危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 發行公司: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屬性:保險
  • 內容:高危人員團體意外傷害
詳細條款:
第一條保險契約構成國壽高危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批註、附貼批單、投保單,以及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聲明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一、危險、特種行業的從業人員,或其他行業從事高危工種的從業人員,身體健康,並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二、投保時參保成員應占團體中符合參保條件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七十五),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人數不低於五人。
第三條保險契約成立、生效和保險責任開始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契約成立。自本契約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本契約生效,契約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生效對應日以該日期計算。除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保險期間本契約的保險期間最長為一年,除另有約定外,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約定終止日二十四時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協商確定。
第五條保險責任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一、意外傷害保險責任(一)意外傷害身故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終止。(二)意外傷害殘疾被保險人無論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傷害,並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確定的殘疾等級及《殘疾給付標準》(見附表)的規定給付殘疾保險金、傷殘就業保險金以及護理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傷殘就業保險金以及護理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殘疾程度較重一項對應的殘疾保險金、傷殘就業保險金以及護理保險金。(三)本公司對每一被保險人所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殘疾保險金、傷殘就業保險金以及護理保險金的責任以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時,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終止。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進行診療,除另有約定外,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實際發生並支出的符合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在扣除100元的免賠額後,在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範圍內,按投保時確定的給付比例給付醫療保險金。本公司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責任以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時,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責任終止。
第六條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支出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三、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但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險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六、被保險人因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腹產)或藥物過敏導致的傷害;七、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八、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九、細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蟲感染(但因意外傷害所致的傷口發生感染者不在此限);十、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岩、駕駛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或賽車等高風險運動;十一、職業病的治療和康復;十二、在非本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認可的醫療機構診療或本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不可報銷的費用;十三、投保前已有疾病的治療和康復;十四、家庭病床或掛床治療等;十五、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十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七條保險金額本契約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第八條保險費本契約的保險費由投保人在投保時一次交清。投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保險期間為一年的,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契約約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險費。分期交付分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種方式,保險費到期日分別為本契約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對應日。分期交付保險費的,第一期以後的保險費應在保險費到期日前或在交費寬限期內交付。發生保險金給付時,本公司有權扣除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應交而未交付的保險費。
第九條交費寬限期除另有約定外,每個保險費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為交費寬限期。在交費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但有權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應交而未交付的保險費。超過交費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本契約自交費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終止。
第十條殘疾程度的鑑定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的,應在治療結束後,由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出具能夠證明被保險人殘疾程度的資料;若保險契約任何一方對殘疾程度的認定有異議,則以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為準。如果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出具資料或進行司法鑑定。
第十一條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契約的內容。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本公司責任的條款,本公司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契約。前款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險費。本公司在本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二條受益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本保險的,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除本契約另有指定外,殘疾保險金和燒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及時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十四條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一、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1.保險單或投保人證明;2.用人單位出具的被保險人勞動(僱傭)關係證明;3.申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4.公安部門或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申請人須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6.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7.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二、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殘疾的,由殘疾保險金、傷殘就業保險金以及護理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1.保險單或投保人證明;2.用人單位出具的被保險人勞動(僱傭)關係證明;3.申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4.本契約約定的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的資料或身體殘疾程度鑑定書;5.若由他人代為申請,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法定身份證明等檔案;6.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三、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支付醫療費用的,由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1.保險單或投保人證明;2.用人單位出具的被保險人勞動(僱傭)關係證明;3.申請人的法定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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