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附加重大自然災害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壽附加重大自然災害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 單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類型:意外傷害保險
  • 對象:重大自然災害團體
詳細條款: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附加重大自然災害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契約構成國壽附加重大自然災害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附加契約)是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特定團體人身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的附加契約,依主契約投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而訂立。本附加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批註、附貼批單、投保單,以及與本附加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聲明和其他書面協定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本附加契約投保範圍與主契約相同。
第三條保險期間本附加契約的保險期間與主契約相同。
第四條保險責任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本附加契約所列明的六種重大自然災害而遭受意外傷害,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一、被保險人遭受該意外傷害,並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殘疾保險金後的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附加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二、被保險人遭受該意外傷害,並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體殘疾,本公司根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的規定,按本附加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乘以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導致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三、本公司給付的保險金以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本附加契約的保險金額時,本附加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五條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三、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但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五、本附加契約列明的六種重大自然災害以外的原因導致的身故或殘疾。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本附加契約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費依據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計收,保險費的交付方式與主契約相同。
第七條殘疾程度的鑑定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的,應在治療結束後,由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出具能夠證明被保險人殘疾程度的資料。若本附加契約任何一方對殘疾程度的認定有異議,則以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為準。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的,應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出具資料或進行司法鑑定。
第八條保險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及時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九條受益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本保險的,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除本附加契約另有指定外,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十條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一、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1.保險單或投保人證明;2.申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3.公安部門或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4.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申請人須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5.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6.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7.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二、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的,由殘疾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1.保險單或投保人證明;2.申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3.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的資料或身體殘疾程度鑑定書;4.若由代理人代為申請保險金,則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法定身份證明等檔案;5.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三、上述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後,將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將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附加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經核定後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將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支付相應的差額。六、如被保險人在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申請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險金。七、申請人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的變動一、投保人因所屬人員變動需要增加被保險人的,應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於收取保險費的次日起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新增加被保險人的保險期間屆滿日與本附加契約的保險期間屆滿日相同。二、投保人因被保險人離職或其他原因需要減少被保險人的,應書面通知本公司,本附加契約對該被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通知到達時終止。對於未發生保險金給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該被保險人對應的現金價值;對於已發生保險金給付或已發生本附加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但尚未給付保險金的,本公司不退還現金價值。三、如果本附加契約被保險人人數減少到五人以下或符合參加本保險條件的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時,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契約,並向投保人退還本附加契約的現金價值。
第十二條地址變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附加契約註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
第十三條附加契約內容變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協商變更本附加契約的內容。變更本附加契約時,投保人應填寫變更契約申請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後,由本公司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定。
第十四條投保人解除附加契約的處理投保人於本附加契約成立後,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契約。但已發生任何保險金給付或已發生本附加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但尚未給付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契約。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契約時,應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提交保險契約和投保人證明。本附加契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終止,本公司於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投保人退還本附加契約現金價值。
第十五條附加契約終止本附加契約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附加契約終止:一、主契約終止;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契約;三、本附加契約約定的契約終止的其他情形。本附加契約終止時,未發生保險金給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附加契約現金價值;發生過保險金給付或依本附加契約約定應進行保險金給付的,本公司不退還本附加契約現金價值。
第十六條附則一、主契約條款也適用於本附加契約,如主契約條款與本附加契約條款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契約條款為準。二、主契約無效,本附加契約亦無效;主契約效力中止,本附加契約效力亦中止。
第十七條爭議處理本附加契約爭議的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一、因履行本附加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二、因履行本附加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釋義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重大自然災害:本附加契約所指重大自然災害,總計六種,其名稱和定義如下:(1)地震:指芮氏4.5級以上地震,以國家地震局宣布為準;(2)土石流:指在山區溝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發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塊的特殊洪流;(3)滑坡:指滑坡上的岩石山體由於種種原因在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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