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安保尊盈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壽安保尊盈一年定開債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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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壽安保尊盈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是國壽安保發行的一個債券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國壽安保尊盈一年定開債A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狀態:封閉期
  • 基金公司:國壽安保
  • 基金管理費:0.70%
  • 首募規模:6.95億
  • 託管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001847
  • 成立日期:20151103
  • 基金託管費:0.2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資產流動性以及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力爭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當期收益以及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國家債券、中央銀行票據、金融債券、次級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資產支持證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定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銀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本基金不直接參與股票投資,但可持有因可轉換債券轉股所形成的股票(包括因持有該股票所派發的權證)以及因投資可分離債券而產生的權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權證等資產,本基金將在其可交易之日起30個交易日內賣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規定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將該品種納入投資範圍,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若未規定須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的,基金管理人可不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則以及定期開放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分散投資降低基金財產的非系統性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本基金在投資中主要基於對國家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對巨觀經濟的動態跟蹤,採用期限匹配下的主動性投資策略,主要包括:類屬資產配置策略、期限配置策略、回購套利策略、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策略等投資管理手段,對債券市場、債券收益率曲線以及各種固定收益品種價格的變化進行預測,相機而動、積極調整。
1、類屬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巨觀經濟變數和巨觀經濟政策進行分析,預測未來的利率趨勢,判斷證券市場對上述變數和政策的反應,並根據不同類屬資產的風險來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稅務處理、附加選擇權價值、類屬資產收益差異、市場偏好以及流動性等因素,採取積極投資策略,定期對投資組合類屬資產進行最最佳化配置和調整,確定類屬資產的最優權數。
2、期限配置策略
為合理控制本基金開放期的流動性風險,並滿足每次開放期的流動性需求,本基金在每個封閉期將適當的採取期限配置策略,即將基金資產所投資標的的平均剩餘存續期限與基金剩餘封閉期限進行適當的匹配。
3、回購套利策略
回購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產品投資和回購交易結合起來,基金管理人根據信用產品的特徵,在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過回購融資來博取超額收益,或者通過回購的不斷滾動來套取信用債收益率和資金成本的利差。
4、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
由於可轉換債券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具有抵禦下行風險、分享股票價格上漲收益的特點。本基金將選擇公司基本面優良、具有較高上漲潛力的可轉換債券進行投資,並採用期權定價模型等數量化估值工具評定其投資價值,以合理價格買入並持有。本基金可持有因可轉換債券轉股所形成的股票(包括因持有該股票所派發的權證)以及因投資可分離債券而產生的權證。
5、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策略
本基金對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投資策略主要基於信用品種投資,在此基礎上重點分析中小企業私募債的信用風險及流動性風險。首先,確定經濟周期所處階段,研究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人所處行業在經濟周期和政策變動中所受的影響,以確定行業總體信用風險的變動情況,並投資具有積極因素的行業,規避具有潛在風險的行業;其次,對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人的經營管理、發展前景、公司治理、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綜合分析;最後,結合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票面利率、剩餘期限、擔保情況及發行規模等因素,綜合評價中小企業私募債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選擇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品種進行配置。
6、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投資策略
基於期限匹配、控制風險及槓桿操作的需求,本基金將綜合研究及跟蹤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方面的因素,適當投資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在期限匹配的前提下,選擇風險與收益匹配的品種最佳化配置。

收益分配原則

1、由於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份基金份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6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4、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於調整實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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