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礦業權評估師註冊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土資源部關於礦業權評估師註冊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是由國土資源部於2001年12月04號所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關於礦業權評估師註冊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
  • 外文名: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on Matters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of Mining Right Appraisers
  • 發布日期:2001-12-04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單位:國土資源部
  • 發布文號:國土資源部公告第15號
信息概要,具體內容,

信息概要

【發布單位】國土資源部
【發布文號】國土資源部公告第15號
【發布日期】2001-12-04
【生效日期】2001-12-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引言
國土資源部關於礦業權評估師註冊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
(2001年第1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共同發布的《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0〕82號文)的有關規定,為便於各礦業權評估機構,為受聘的礦業權評估師辦理註冊登記,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首次註冊
提交以下資料:
1.礦業權評估機構的資格證書複印件;
2.礦業權評估師註冊登記申請書;
3.礦業權評估師與礦業權評估機構簽訂的聘用契約;
4.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身份證複印件和非國家公務員證明材料;
5.礦業權評估機構的聯繫信息(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電話及傳真號碼)。
二、再次註冊
礦業權評估師註冊有效期為三年。在礦業權評估機構執業的礦業權評估師,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由礦業權評估機構申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申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時,除了滿足本公告“一”中“2、3”的要求外,還應提交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礦業權評估師參加有關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三、變更註冊
礦業權評估師變換礦業權評估機構的,應當由變換後的礦業權評估機構申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申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時,除了滿足本公告“一”中“1、2、3”的要求外,還應提交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礦業權評估師與原礦業權評估機構的解聘證明和參加有關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四、提交的資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礦業權評估師註冊登記申請書,由礦業權評估機構填交;
2.礦業權評估師的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複印件與申請書涉及到的人員相符;
3.聘用契約中須有礦業權評估師只受聘於該礦業權評估機構的承諾。
五、礦業權評估師註冊登記申請書向國土資源部索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