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重新發布<探礦權採礦權評估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關於重新發布《探礦權採礦權評估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土資源部
- 發布時間:2012年01月17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重新發布<探礦權採礦權評估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通知。
第二十五條礦業權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印製。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土資源部1999年發布的《探礦權採礦權評估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施行之前已取得礦業權評估資格的機構,應在兩年...
關於印發《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和《探礦權採礦權評估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廳(局)、海南省國土海洋環境資源廳、重慶市礦管辦:為規範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有關工作,現將《探礦權採礦權...
第一條為規範探礦權、採礦權(以下稱礦業權)評估管理,維護國家、社會公眾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礦業權評估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礦業權評估是指具有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和礦業權評估資質的機構基於委託關係,對...
辦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為進一步規範探礦權、採礦權登記審批管理,嚴格按規劃和法定的許可權出讓探礦權、採礦權,現對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許可權通知...
(一)實行礦業權評估活動監督屬地化管理。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土資源部關於礦業權評估工作的各項制度和辦法,重點加強對礦業權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對礦業權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執業行為監督管理總的原則是實行礦業權...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的行政審批事項。中文...
為推進政務公開,規範礦業權價款評估委託,根據《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8〕174號),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設立礦業權需要進行礦業權價款評估的項目,應按礦業權審批管理許可權由國土資源部或省級...
國土資源部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財建〔2006〕695號)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建〔2008〕22號) 取消 今後不得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
已上圖入庫的礦業權設定方案繼續有效,直接納入第二輪礦產資源規劃。在第三輪礦產資源規劃審批發布之前,確需增加或調整礦業權設定區劃的,依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嚴格規劃管理的通知》(國土資廳發〔...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中央所得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2〕4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各直屬單位、...
(八)石油、天然氣、煤成(層)氣、頁岩氣和放射性礦產的探礦權、採礦權協定出讓管理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另行制定。 (九)《關於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中關於礦業權協定出讓的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
為進一步加強煤炭礦業權巨觀調控,轉變管理職能,依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部決定在你省進行煤炭礦業權審批管理改革試點,並於2010年9月14日印發了《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煤炭礦業權審批...
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礦業權評估工作的需要 , 加強對礦業權評估人員的管理 , 提高礦業權評估質量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
關於印發《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和 《探礦權採礦權評估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75號)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探礦權採礦權評估資格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的通知(國土資發[...
《探礦權採礦權評使用費減免辦法》是2000年6月6日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印發的通知。檔案通知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檔案 關於印發《探礦權採礦權評使用費減免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0]1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廳(局);...
經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同意,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的《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社部發〔2015〕65號)廢止。
進入企業改制資產範圍的探礦權、採礦權,必須經具有礦業權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採礦權評估結果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並納入企業整體資產中,由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後處置。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1] 參考資料 1.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中央地勘基金持有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折股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18.關於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暫行實施辦法》的通知(1989年9月26日 財政部(89)財綜字第94號)...5.探礦權採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管理辦法(2000年10月20日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財建[2000]439號)...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管理辦法》是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於2006年10月25日(財建[2006]695號)發布的一項行政審批項目。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項目取消 國務院2014年7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