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廢止《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辦法》的決定

國土資源部關於廢止《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辦法》的決定在2003.05.27由國土資源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關於廢止《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3年0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5月27日
  • 頒布單位:國土資源部
已經2003年5月21日國土資源部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地質勘察單位資格核准的行政審批已被取消。為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做好後續監管工作,國土資源部擬發布地質勘察單位資格管理的有關檔案。現決定:廢止《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原地質礦產部令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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