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國土資源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是2003年生效的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國土資源部
【發布文號】國土資源部令第18號
【發布日期】2003-02-20
【生效日期】2003-02-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 18 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國土資源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02年9月11日國土資源部第10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和國土資源市場建設的需要,結合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府職能轉變和推進依法行政等實際工作,我部對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原地質礦產部和國土資源部2001年12月31日前發布的部門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國土資源部2002年第10次部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廢止《國土資源部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目錄》所列的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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