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規劃司

國土資源部規劃司,組織編制全國及區域性的國土規劃、國土資源五年規劃,擬訂區域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城鄉統籌、國土綜合整治、西部開發、東北振興及中部崛起等區域性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規劃司
  • 外文名:The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department
  • 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及區域性的國土規劃
  • 開發:擬訂區域國土資源開發利用
  • 職責:各項規劃工作的歸口管理
  • 機構:司內共設5個處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部內各項規劃工作的歸口管理。
(三)組織編制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相關土地利用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對規劃執行進行監督管理,參與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審核。
(四)組織編制全國土地利用計畫,對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管和評估考核。
(五)組織編制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組織和參與編制地質礦產、地質環境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資源儲備和海洋資源等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和管理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和年度計畫,並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制定重要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指導目錄和開發總量指標;負責重要勘查、開採規劃區的劃定與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保護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等項目的規劃審核。
(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擬訂相關政策;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開發區設立和擴區、涉及項目用海等的審核。
(八)負責部門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管理,承擔部對口國家發展改革委的重大專項的歸口管理;承擔部進口物資免稅審核工作。
(九)組織審查土地利用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行業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負責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承擔其他設市城市總體規劃用地規模的核定。
(十)負責編制礦產資源保護專項規劃、計畫,負責節能減排、循環經濟、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等新經濟工作。
(十一)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司內共設5個處,分別是:
(一)國土綜合處(區域發展辦公室)
組織編制實施全國及區域國土規劃、國土資源五年規劃,指導地方編制國土規劃;組織開展全國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工程;負責部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等新經濟工作;負責司內行政事務管理工作。承擔部西部辦、東北辦、節能減排辦等區域開發辦公室的日常事務性工作;參與國家西部大開發、東北振興、中部崛起、區域國土資源開發、城鄉統籌等區域發展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二)土地規劃處
組織編制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的政策措施;指導和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開發區設立和擴區等的審核;組織審查涉及土地利用的行業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負責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承擔其他設市城市總體規劃用地規模的核定。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三)土地計畫處
組織編制全國土地利用計畫;負責土地利用計畫執行監督和評估考核;擬訂土地利用計畫管理相關政策;指導地方土地利用計畫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國或區域性的土地利用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地方相關土地利用專項規劃;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布局調整、土地整治等周轉指標的計畫管理及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
人員編制:2名。其中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1名。
(四)地質礦產規劃處
組織編制全國礦產資源規劃,指導和審核地方礦產資源規劃;組織、協調或參與編制地質礦產專項規劃;制定重要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指導目錄和開發總量指標;負責重要勘查、開採規劃區的劃定與管理;組織審查涉及地質、礦產的各項規劃;組織編制和管理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和年度計畫,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編制礦產資源保護專項規劃、計畫。
人員編制:3名。其中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五)投資管理處
參與國家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土地利用相關前期工作,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並擬訂相關政策;參與涉及建設項目用海的相關審核工作;負責部對口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專項的歸口管理;承擔部門基本建設投資項目論證、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部門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報批;承擔部進口物資免稅審核工作。
人員編制:2名。其中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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