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

:中國核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預披露招股書中,顯示其有劃撥用地,根據《劃撥用地目錄》及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其以劃撥方式使用的生產經營土地符合保留劃撥用地目錄,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2年1月17日
  • 發布單位:國土資源部
  • 發布文號:國土資發〔2001〕44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
2012年01月17日 14:33
2001年2月13日國土資發〔200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計畫單列市土地管理局(城鄉規劃土地局、規劃國土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政府要減少對經濟事務審批事項,強化監督管理的要求,現就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與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取代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審批
改革土地估價確認管理,取消確認審批,建立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制度。企業改制需要進行土地估價的,應由企業自主選擇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對土地估價結果進行確認。企業改制上報的土地估價報告,只要格式規範、要件齊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直接給予備案。
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經實行有償使用或需要轉為出讓或承租土地的,不再進行處置審批,直接在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有償用地手續。企業委託進行土地估價的,土地估價報告同時交付備案。改制涉及的土地採用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方式處置的,土地估價報告應在省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資產處置審批時備案。
土地估價中介服務機構要與政府主管部門徹底脫鉤,按照“客觀、真實、公正”的要求,獨立進行估價業務活動,對土地估價結果獨立承擔責任,並定期將業績清單上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查,接受監督。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確定公布當地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並提供地價查詢服務,為社會和企業認定估價結果提供參考依據。為維護國家和改制企業的土地權益,促使土地估價機構增強自律意識,提高執業質量和服務水平,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對土地估價機構和估價報告進行定期抽查,對弄虛作假的,要追究責任,依法處理。
二、明確企業的國有劃撥土地權益
企業原使用的劃撥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變土地用途,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改制後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劃撥用地範圍,仍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改制或改變用途後不再符合法定劃撥用地範圍的,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為支持和促進企業改革,企業改制時,可依據劃撥土地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企業資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設定抵押權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可作為使用者的權益,計入抵押標的;抵押權實現時,土地使用權可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在扣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抵押權人可優先受償。劃撥土地經批准可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部分可計為轉讓方的合法收益,轉讓後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劃撥用地範圍的,受讓方應當申辦有償用地手續。劃撥土地需要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應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並以此計算租金或增加國家資本金、國家股本金。
三、規範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處置方式的使用
對於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行授權經營或國家控股公司試點的企業,方可採用授權經營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經國務院批准改制的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應報國土資源部審批,其他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應報土地所在的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為方便與有關部門銜接,同一企業涉及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土地資產處置的,企業可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處置批准檔案到我部轉辦統一的公函。
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報批程式如下:
(一)改制企業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關於授權經營或國家控股公司試點的批准檔案,擬訂土地資產處置總體方案,向有批准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准;
(二)土地資產處置總體方案核准後,企業應自主委託具備相應土地估價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並依據土地狀況和估價結果,擬訂土地資產處置的具體方案;
(三)企業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審,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產權狀況、地價水平進行審查並出具意見;
(四)企業持改制方案、土地估價報告、土地資產處置具體方案和初審意見,到有批准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
(五)企業持處置批准檔案在財政部門辦理國有資本金轉增手續後,到土地所在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國土資源部對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核准和審批實行集體會審,各地也應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機關要簡化審查內容,只對土地權屬狀況、土地處置方式和地價水平等內容進行重點審查。初審機關不干預土地資產處置方式。
四、加強對土地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
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轉變對土地估價行業的管理方式,建立抽查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土地估價機構的監管。各地要定期對土地評估機構和土地估價報告進行隨機檢查,組織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及有關專家對被抽查的機構和報告進行集體評議,對違法違規的機構或個人進行處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前,應進行聽證,抽查結果和處罰決定要向社會公布。
對在抽查評議中發現未與行政機關脫鉤並改制而從事中介業務、土地估價報告和業績清單不按規定備案、拒不接受主管部門檢查、不遵守土地估價技術規範、弄虛作假評估的機構或個人,要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警告、降低資質等級、吊銷土地估價機構資質證書和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等處罰。
今後,在我部備案的土地估價機構和已報部備案的土地估價報告,由我部組織抽查。在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機構,由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抽查,抽查結果應向我部報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土地估價師協會等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加強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土地估價隊伍的執業素質,促進土地估價行業健康發展。
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與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改革審批制度,加強土地市場監督管理,促進土地估價行業發展的一項重大舉措,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提高認識,認真貫徹執行。各地現有規定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按照中央關於簡化和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督管理的要求做好銜接,按本通知精神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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