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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決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調整徵收出口關稅(包括暫定關稅和特別關稅)的產品範圍和稅率,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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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降低部分產品的出口關稅,主要包括部分化肥及其原料、部分鋁材以及小麥、大米及其制粉等,總計23項產品。降低氮肥、磷肥等及其部分原料的特別出口關稅,總計31項產品。
三、調整尿素、磷酸一銨、磷酸二銨等化肥產品的淡季出口關稅徵收方式。調整粉末狀天然石墨等3項產品的應稅產品範圍。
四、提高磷灰石和矽等5項產品的出口關稅。
五、新增對部分產品徵收出口關稅,主要包括天然硫酸鋇、非純氧化鎂、滑石、棕剛玉、四氧化三鈷以及氟化物等,總計15項產品。
對出口至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自用的原糧及其制粉,繼續不徵收出口關稅。對我國對外無償援助的糧食,免徵出口關稅。
以上調整詳見附屬檔案1。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出口關稅實施表見附屬檔案2,其中,凡2008年12月1日以前徵收出口關稅的產品,徵稅所涵蓋的貿易方式範圍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