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進口稅辦法

關於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進口稅辦法是關於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進口稅的有關辦法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進口稅辦法
  • 頒布時間:1994-7-1
  • 發文單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 目的:照顧個人進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
發布信息,發布內容,

發布信息

關於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進口稅辦法
稅委會[1994]第4號
頒布時間:1994-7-1發文單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發布內容

第一條 為了照顧個人進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簡化計稅手續,根據《海關法》和《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準許應稅進口的旅客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以及其他個人自用物品(以下簡稱應稅個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規定的以外,均由海關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稅率表》徵收進口稅。
本辦法所稱的進口稅,包括關稅和增值稅、消費稅。
本辦法所稱的應稅個人自用物品,不包括汽、機車及其配件、附屬檔案。對進口應稅個人自用汽車、機車及其配件、附屬檔案,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和其他有關稅法、規定徵收進口稅。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稅率表》(以下簡稱《稅率表》)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稅率表》中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審定後,海關總署對外公布實施。
第三條 進口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攜有應稅個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運輸工具服務人員,進口郵遞物品的收件入,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應稅個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辦理納稅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納稅手續。接受委託辦理納稅手續的代理人,應當遵守本辦法對其委託人的各項規定。
第四條 海關總署依據《稅率表》制定《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稅則歸類表》(以下簡稱《稅則歸類表》)。
海關對應稅個人自用物品按《稅則歸類表》進行歸類,確定適用的稅率。進口物品如《稅則歸類表》中沒有具體列名,可由海關按照《稅率表》規定的範圍歸入最適合的稅號歸類徵稅。
第五條 進口稅從價計征。
第六條 應稅個人自用物品由海關按照填發稅款繳納證當日有效的稅率和完稅價格計征進口稅。
進口稅稅額為完稅價格乘以進口稅稅率。
納稅義務人應當在海關放行應稅個人自用物品之前繳納稅款。
第七條 應稅個人自用物品放行後,海關發現少徵稅款,應當自開出稅款繳納證之日起一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海關發現漏徵稅款,應當自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關可自違反規定行為發生之日起3年以內向納稅義務人追征。
海關發現或確認多征的稅款,海關應當立即退還,納稅義務人也可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要求海關退還。
第八條 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先按海關核定的稅額繳納稅款,然後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書面申請複議。逾期申請的,海關不予受理。
海關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海關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複議。
海關總署在接到複議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對海關總署的複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實施。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進口稅稅率表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1996年8月1日修訂)
稅號物品名稱進口稅率
1
書報、刊物、教育專用的電影片、幼燈片、
原版錄音帶、錄像帶
金、銀及其製品
食品、飲料
本表2、3、4稅號及備註中所不包括的其他商品
10%
2
紡織品和製成品
電器用具(不包括攝像機)
照相機、腳踏車、手錶、鐘錶(含配件、附屬檔案)
30%
3
化妝品 攝像機
80%
4
煙、酒
100%
註:避孕用具和藥品,超過海關規定的自用合理數量部分按有關規定予以退運或按貨物進口和程式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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