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嚴格控制轎車進口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7年10月31日發布,自1987年10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7年10月31日
- 實施日期:1987年10月3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進口許可與管理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國務院下達《關於加強汽車進口管理的通知》(國發[1985]123號)以來,從國外盲目進口各類汽車的狀況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近來,貪高求洋的現象又有所抬頭。不少地區和部門又紛紛提出進口轎車的要求,有的地方和部門越權擴大轎車散件進口量,有的企業正在同外商洽談引進轎車整車設計製造技術和轎車裝配生產線。為了加強巨觀管理,促進我國轎車工業的健康發展,恢復和發揚勤儉建國、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在加快發展國產轎車工業的同時,必須進一步嚴格控制轎車進口。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除執行政府間已簽訂的長期貿易協定和國家批准的技術貿易契約外,所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事業和企業單位一律禁止進口轎車(含吉普車,三十座以下的旅行車和工具車,下同)及其散件。對於違反者,進口的車輛及散件一律沒收,並追究當事者和負責人的責任。。對三十座以上的旅遊大客車,也要從嚴控制進口。
二、國家批准的長期貿易協定和技術貿易契約需要進口的轎車(包括散件)不論外匯來源,不分進口渠道和方式,繼續由國家經委每年組織制訂集中報批方案,控制指標,限量進口,報國務院批准後下達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各地方、各部門要嚴格審批手續,按照現行汽車進口許可證管理制度辦理。
國家已批准可以進口轎車散件的企業,除應按規定程式報批和辦理進口手續外,根據契約規定的進度,要逐年提高國產化比例並報中國汽車工業聯合會確認。由國家撥付的購買轎車散件的外匯額度,或經國家批准允許向用戶收取的外匯額度,應按契約規定的國產化程度的提高而逐年遞減。向國內用戶收取外匯的總額度,由國家經委會同國家計委、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物價局逐年核定,並受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督檢查。在契約規定的散件進口總量中進行年度調劑時,需經國家經委會同經貿部批准。
三、除已經國務院批准的以外,在全國範圍內不再安排新的轎車生產點,未經批准的地區、部門和企業不得再同外商洽談引進轎車整車設計製造技術和裝配線,或者建立這類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為提高國產化程度和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而必須引進轎車零部件設計製造技術的項目,要本著少而精的原則,由中國汽車工業聯合會統一歸口,組織聯合對外。
四、華僑、港澳同胞捐贈用於公益事業的轎車,在規定的汽車進口總限額內,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審批。為了保護華僑和港澳同胞愛國、愛鄉的熱情,可鼓勵他們捐贈外匯或採用“國外售券、國內提貨”方式,購買國內生產(包括組裝)和技貿結合進口的轎車,不受限額的限制,並可享受免徵進口稅待遇。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財政部會同國家經委制定。捐贈轎車只限接受單位自用,不準轉讓或轉賣。違者由海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外國政府或首腦向我國政府或領導人贈送的禮品轎車和台灣同胞到大陸定居帶來自用的轎車,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我國常駐國外機構因更新需要調回的舊車和我承包工程公司運回在國外期間購置的施工用車,以及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自用轎車,都要占用各地區、各部門的進口汽車控制指標,並按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六、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外商、僑商和港澳客商贈送的轎車,一律上交國家物資局按規定繳納進口稅後統一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物資局商有關部門制定。
七、在進一步嚴格控制進口轎車後,為了保證國內重點用戶和“國外售券、國內提貨”的需要,對於國內中外合資企業生產的轎車,在下達年度生產計畫和進口散件控制指標時,由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和國家物資局商上海、北京、廣州等市人民政府,劃出一定比例的車輛,交由國家物資局作為專項掌握。其中一部分車輛用來解決沒有留成外匯而國家又必須給予特殊照顧的部門急需,只收取人民幣。具體辦法由國家物資局商國家計委、國家經委確定。
八、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上述通知精神。國家經委要切實做好檢查工作,發現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解決。監察部門要嚴加監督。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國務院
198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