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加強進口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的指導意見
- 文號:國發 〔2012〕 15 號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時間: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檔案發布,具體內容,
檔案發布
國務院關於加強進口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發 〔2012〕 15 號
國發 〔2012〕 15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進一步加強進口,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對於統籌利用國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緩解資源環境瓶頸壓力,加快科技進步和創新,改善居民消費水平,減少貿易摩擦,都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這是實現科學發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對外貿易的基本任務。
進一步加強進口,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對於統籌利用國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緩解資源環境瓶頸壓力,加快科技進步和創新,改善居民消費水平,減少貿易摩擦,都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這是實現科學發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對外貿易的基本任務。
具體內容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在保持出口穩定增長的同時,更加重視進口,適當擴大進口規模,促進對外貿易基本平衡,實現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進口與出口協調發展,促進對外貿易基本平衡,保持進出口穩定增長。堅持進口與國內產業協調發展,促進產業升級,維護產業安全。堅持進口與擴大內需相結合,推動內外貿一體化,促進擴大消費。堅持進口與“走出去”相結合,拓寬進口渠道,保障穩定供應。堅持市場機制與政策引導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主體作用,完善促進公平競爭的制度和政策。
(三)主要任務。進一步最佳化進口商品結構,穩定和引導大宗商品進口,積極擴大先進技術設備、關鍵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的進口,適度擴大消費品進口。進一步最佳化進口國別和地區結構,在符合多邊貿易規則的條件下,鼓勵自最不已開發國家進口,擴大自開發中國家進口,拓展自已開發國家進口。進一步最佳化進口貿易結構,鼓勵開展直接貿易,增強穩定進口的能力,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內企業“走出去”。
二、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
(四)調整部分商品進口關稅。根據國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暫定稅率的方式,降低部分能源原材料的進口關稅,適當降低部分與人民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活用品進口關稅,適時調整部分先進技術設備、關鍵零部件進口關稅,重點降低初級能源原材料及戰略性新興產業所需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關鍵零部件的進口關稅。繼續落實對自最不已開發國家部分商品進口零關稅待遇,加快降稅進程,進一步擴大零關稅商品範圍;結合自由貿易區降稅安排,引導企業擴大從自由貿易區成員方的進口。
(五)增加進口促進資金規模。在現有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基礎上,增加安排進口促進支持資金。為國家鼓勵類產品的進口提供貼息支持,適時調整貼息產品支持範圍。支持各類商務平台拓展進口功能,鼓勵開展各類進口促進等公共服務。繼續加大對自開發中國家進口支持力度。
三、加強和改善金融服務
(六)提供多元化融資便利。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條件的進口合理信貸需求,積極提供信貸支持。鼓勵商業銀行開展進口信貸業務,支持先進技術設備、關鍵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的進口。鼓勵政策性銀行在業務範圍內支持高新技術產品和資源類商品進口。進一步拓寬進口企業融資渠道,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股票、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擴大直接融資。研究完善戰略資源國家儲備體系,支持和鼓勵企業建立商業儲備。
(七)完善進口信用保險體系和貿易結算制度。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根據企業需要,研究開展進口信用保險業務,推出有利於擴大進口的保險產品和服務,降低企業進口風險。加強和改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工作,便利、規範銀行和企業開展進口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進一步推進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為企業貿易外匯收支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研究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便利化措施。
四、完善管理措施
(八)進一步最佳化進口環節管理。清理進口環節的不合理限制與措施,降低進口環節交易成本。調減自動進口許可商品管理目錄,積極推動開展網上申領。加快自動進口許可電子數據與海關的聯網核查進程,提高聯網核查效率,實現科學監管、有效監管。
(九)完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進口管理。鼓勵企業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設立採購中心、分撥中心和配送中心,促進保稅物流健康發展;支持企業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擴大相關商品進口。進一步規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流通秩序,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十)推動進口與國內流通銜接。鼓勵支持國內流通企業參與國際貿易,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整合進口和國內流通業務,減少中間環節。鼓勵國內商業企業經營代理國外品牌消費品,發展自行銷售平台,打破壟斷,實現充分競爭。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支持離境免稅業務發展。適當增加藥品等特定商品進口口岸,擴大相關產品進口。對檢驗檢疫合格的進口商品,進入國內市場流通後,國內其他單位不再檢驗、檢測。
(十一)推動加工貿易轉型升級。保持加工貿易政策總體穩定,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加工貿易發展,引導加工貿易向產業鏈高端延伸、向中西部轉移和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集中。建立內銷交易平台,引導有條件的企業培育自主品牌和內銷渠道。在嚴格執行相關進出口稅收政策和有效控制環境污染的前提下,研究推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開展內銷貨物返區維修業務。
(十二)完善產業損害和進口商品質量安全預警機制。監測分析國際經濟發展變化及進口異常情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針對重點商品進口數量和價格走勢,定期發布產業損害預警報告,發布產業競爭力動態,開展產業競爭力調查、產業安全應對與效果評估工作,促進公平競爭。進一步完善進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與快速反應監管體系。
五、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
(十三)進一步提高通關效率。改進海關、質檢、外匯等方面的監管和服務。口岸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所在地的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行工作日24小時預約通關和報檢。給予高資信企業通關便利。不斷完善進口商品歸類、審價等管理辦法。落實國家對企業收費優惠政策,嚴格執行收費項目公示制度,清理進口環節不合理收費,進一步規範收費行為。充實口岸監管力量。
(十四)加強邊境貿易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改善邊境口岸基礎設施、查驗監管設施和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條件,構建集物資運輸、倉儲、加工為一體的現代物流體系,提高口岸吞吐能力。改善邊民互市點配套設施,便利邊民互市,全面落實促進邊境地區經濟貿易發展相關政策,擴大與周邊國家和地區的經貿往來。
(十五)加強電子政務信息平台建設。繼續推進“大通關”建設,加快電子口岸建設。大力推動貿易單證標準化和電子化進程,促進各部門間貿易單證信息的互聯互通和監管信息共享,在統一模式下實現進出口貨物“一次錄入,分別申報”。完善進口商品技術法規與合格評定信息諮詢服務平台。發揮地方人民政府的主導作用,支持各地建立信息服務平台。
六、加強組織領導
(十六)完善進口公共服務。推動建立進口促進專門網站等公共服務平台,加強信息發布、政策介紹、信息查詢、貿易障礙投訴、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公共服務。培育國家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範區,充分發揮進口貿易集聚區對擴大進口的示範和帶動作用。定期舉辦進口論壇,交流市場信息,加強進口政策宣傳。支持與我國貿易逆差較大的國家和地區來華舉辦商品展覽會、洽談會等推介活動。
(十七)發揮行業中介組織作用。鼓勵支持貿易促進機構、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根據需要開展進口諮詢和培訓服務。發揮中介組織作用,加強同大宗商品出口國相關組織和企業的對話與溝通。加強與國際證券期貨機構的聯繫合作,提高大宗商品國際市場話語權和定價權。加強對重點進口企業和行業的指導,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加大進口促進力度。
(十八)強化組織實施。各地區、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調整“獎出限進”、“寬出嚴進”的工作思路和政策體系,堅持進口和出口並重,堅持關稅政策與貿易政策的緊密協調,按照本意見要求和各自職能分工,抓緊制定具體措施,認真落實財稅、金融、管理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在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方面的互動合作,形成合力,積極擴大進口,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為推動我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新貢獻。
國務院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在保持出口穩定增長的同時,更加重視進口,適當擴大進口規模,促進對外貿易基本平衡,實現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進口與出口協調發展,促進對外貿易基本平衡,保持進出口穩定增長。堅持進口與國內產業協調發展,促進產業升級,維護產業安全。堅持進口與擴大內需相結合,推動內外貿一體化,促進擴大消費。堅持進口與“走出去”相結合,拓寬進口渠道,保障穩定供應。堅持市場機制與政策引導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主體作用,完善促進公平競爭的制度和政策。
(三)主要任務。進一步最佳化進口商品結構,穩定和引導大宗商品進口,積極擴大先進技術設備、關鍵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的進口,適度擴大消費品進口。進一步最佳化進口國別和地區結構,在符合多邊貿易規則的條件下,鼓勵自最不已開發國家進口,擴大自開發中國家進口,拓展自已開發國家進口。進一步最佳化進口貿易結構,鼓勵開展直接貿易,增強穩定進口的能力,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內企業“走出去”。
二、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
(四)調整部分商品進口關稅。根據國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暫定稅率的方式,降低部分能源原材料的進口關稅,適當降低部分與人民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活用品進口關稅,適時調整部分先進技術設備、關鍵零部件進口關稅,重點降低初級能源原材料及戰略性新興產業所需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關鍵零部件的進口關稅。繼續落實對自最不已開發國家部分商品進口零關稅待遇,加快降稅進程,進一步擴大零關稅商品範圍;結合自由貿易區降稅安排,引導企業擴大從自由貿易區成員方的進口。
(五)增加進口促進資金規模。在現有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基礎上,增加安排進口促進支持資金。為國家鼓勵類產品的進口提供貼息支持,適時調整貼息產品支持範圍。支持各類商務平台拓展進口功能,鼓勵開展各類進口促進等公共服務。繼續加大對自開發中國家進口支持力度。
三、加強和改善金融服務
(六)提供多元化融資便利。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條件的進口合理信貸需求,積極提供信貸支持。鼓勵商業銀行開展進口信貸業務,支持先進技術設備、關鍵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的進口。鼓勵政策性銀行在業務範圍內支持高新技術產品和資源類商品進口。進一步拓寬進口企業融資渠道,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股票、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擴大直接融資。研究完善戰略資源國家儲備體系,支持和鼓勵企業建立商業儲備。
(七)完善進口信用保險體系和貿易結算制度。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根據企業需要,研究開展進口信用保險業務,推出有利於擴大進口的保險產品和服務,降低企業進口風險。加強和改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工作,便利、規範銀行和企業開展進口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進一步推進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為企業貿易外匯收支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研究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便利化措施。
四、完善管理措施
(八)進一步最佳化進口環節管理。清理進口環節的不合理限制與措施,降低進口環節交易成本。調減自動進口許可商品管理目錄,積極推動開展網上申領。加快自動進口許可電子數據與海關的聯網核查進程,提高聯網核查效率,實現科學監管、有效監管。
(九)完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進口管理。鼓勵企業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設立採購中心、分撥中心和配送中心,促進保稅物流健康發展;支持企業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擴大相關商品進口。進一步規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流通秩序,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十)推動進口與國內流通銜接。鼓勵支持國內流通企業參與國際貿易,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整合進口和國內流通業務,減少中間環節。鼓勵國內商業企業經營代理國外品牌消費品,發展自行銷售平台,打破壟斷,實現充分競爭。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支持離境免稅業務發展。適當增加藥品等特定商品進口口岸,擴大相關產品進口。對檢驗檢疫合格的進口商品,進入國內市場流通後,國內其他單位不再檢驗、檢測。
(十一)推動加工貿易轉型升級。保持加工貿易政策總體穩定,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加工貿易發展,引導加工貿易向產業鏈高端延伸、向中西部轉移和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集中。建立內銷交易平台,引導有條件的企業培育自主品牌和內銷渠道。在嚴格執行相關進出口稅收政策和有效控制環境污染的前提下,研究推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開展內銷貨物返區維修業務。
(十二)完善產業損害和進口商品質量安全預警機制。監測分析國際經濟發展變化及進口異常情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針對重點商品進口數量和價格走勢,定期發布產業損害預警報告,發布產業競爭力動態,開展產業競爭力調查、產業安全應對與效果評估工作,促進公平競爭。進一步完善進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與快速反應監管體系。
五、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
(十三)進一步提高通關效率。改進海關、質檢、外匯等方面的監管和服務。口岸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所在地的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行工作日24小時預約通關和報檢。給予高資信企業通關便利。不斷完善進口商品歸類、審價等管理辦法。落實國家對企業收費優惠政策,嚴格執行收費項目公示制度,清理進口環節不合理收費,進一步規範收費行為。充實口岸監管力量。
(十四)加強邊境貿易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改善邊境口岸基礎設施、查驗監管設施和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條件,構建集物資運輸、倉儲、加工為一體的現代物流體系,提高口岸吞吐能力。改善邊民互市點配套設施,便利邊民互市,全面落實促進邊境地區經濟貿易發展相關政策,擴大與周邊國家和地區的經貿往來。
(十五)加強電子政務信息平台建設。繼續推進“大通關”建設,加快電子口岸建設。大力推動貿易單證標準化和電子化進程,促進各部門間貿易單證信息的互聯互通和監管信息共享,在統一模式下實現進出口貨物“一次錄入,分別申報”。完善進口商品技術法規與合格評定信息諮詢服務平台。發揮地方人民政府的主導作用,支持各地建立信息服務平台。
六、加強組織領導
(十六)完善進口公共服務。推動建立進口促進專門網站等公共服務平台,加強信息發布、政策介紹、信息查詢、貿易障礙投訴、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公共服務。培育國家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範區,充分發揮進口貿易集聚區對擴大進口的示範和帶動作用。定期舉辦進口論壇,交流市場信息,加強進口政策宣傳。支持與我國貿易逆差較大的國家和地區來華舉辦商品展覽會、洽談會等推介活動。
(十七)發揮行業中介組織作用。鼓勵支持貿易促進機構、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根據需要開展進口諮詢和培訓服務。發揮中介組織作用,加強同大宗商品出口國相關組織和企業的對話與溝通。加強與國際證券期貨機構的聯繫合作,提高大宗商品國際市場話語權和定價權。加強對重點進口企業和行業的指導,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加大進口促進力度。
(十八)強化組織實施。各地區、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調整“獎出限進”、“寬出嚴進”的工作思路和政策體系,堅持進口和出口並重,堅持關稅政策與貿易政策的緊密協調,按照本意見要求和各自職能分工,抓緊制定具體措施,認真落實財稅、金融、管理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在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方面的互動合作,形成合力,積極擴大進口,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為推動我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新貢獻。
國務院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