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轎車價外稅費政策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轎車價外稅費政策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4年01月29日發布,自1994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4年01月29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1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特別消費稅(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逐步理順轎車價格,促進我國汽車工業的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調整現行在轎車出廠價格外徵收特別消費稅、車輛購置附加費、橫向配套費等稅費的政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消小轎車特別消費稅,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小汽車(小轎車、越野車、小客車)徵收消費稅。
二、取消小轎車橫向配套費。
三、改變現行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環節和征費標準。車輛購置附加費由原車輛生產(組裝)廠或海關代征改為由車輛落籍地交通征管部門直接向義務繳費人徵收;對國產車和進口車統一按10%的費率徵收車輛購置附加費。改變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政策後的具體銜接工作由交通部、財政部另行發文部署。
四、國產轎車價格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五、嚴禁各地區以各種名義收取購買轎車附加費,本通知發布前各地區頒發的收取購買轎車附加費的規定一律停止執行。
六、本通知中關於取消小轎車橫向配套費的規定從1994年2月1日起執行,其他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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