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1994年國庫券發行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1994年國庫券發行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4年05月17日發布,自1994年05月1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1994年國庫券發行工作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4年05月17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5月1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公開發行
1994年國庫券發行工作目前進展比較順利,但地區之間發行進度不平衡。為推動國庫券發行工作的全面開展,確保發行任務如期完成,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貫徹“全國國庫券發行工作電話會議”精神,加強對發行工作的領導。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辦公廳於1994年4月29日召開了“全國國庫券發行工作電話會議”,就進一步做好今年(1994年)的國庫券發行工作做了具體部署。今年(1994年)國庫券的發行雖採取自願認購的方式,不搞行政攤派,但各地不能因此放鬆對這項工作的領導,而應把國庫券發行工作做為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一項重要任務,予以高度重視。各級人民政府都要指定一位負責同志統一領導、組織當地的發行工作;各級財政、銀行、郵政等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今年(1994年)國庫券的發行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國庫券發行的宣傳工作。各地要利用各種方式,繼續做好發行國庫券的宣傳動員工作。要讓廣大民眾認識購買國庫券的重要意義、明了今年(1994年)國庫券發行的政策和利國利民的優惠措施。各機關、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要帶頭購買國庫券,並做好本單位的宣傳組織工作。
三、廣設銷售網點,方便民眾購買。各專業銀行和交通銀行的儲蓄網點,特別是各省會城市、中心城市的專業銀行儲蓄網點,都要全面開展國庫券的發售業務,保證按時完成分配的3年期國庫券發售任務;在銷售3年期國庫券的同時,還要積極開展2年期國庫券的“以舊換新”和銷售業務,擴大2年期國庫券的銷售渠道。各地財政部門要及時反映國庫券供求情況,及時做好調度工作,保證銷售網點的國庫券供應,並在做好2年期國庫券發行工作的基礎上,積極協助銀行辦理3年期國庫券的發售工作。各級財政部門和銀行系統要在做好櫃檯服務的基礎上,積極組織力量,採取預約登記、上門服務、組織單位財務人員代辦等措施,方便機關、學校、廠礦等企事業單位和部隊幹部民眾購買國庫券。
四、加強對社會集資的管理,嚴格限制其他債券的發行。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決執行國務院統一的利率政策,制止各種不正當的金融行為,剎住抬高利率或變相高息集資行為,以確保國庫券的順利發行。在國庫券發行任務未完成以前,任何部門和地區均不得批准向社會發行其他各類債券;國庫券發行任務完成後,批准發行債券的利率也不得高於同期國庫券的利率。
五、為及時了解國庫券發行情況,掌握髮行進度,各級財政部門和當地人民銀行要互通情況;各銀行金融機構每天都要把國庫券累計銷售數報當地人民銀行,各財政、郵政和證券中介機構國庫券的發行情況,由財政部門匯總後報上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當地人民銀行。各地人民銀行要及時匯總國庫券的發行情況報上級行直至人民銀行總行,同時抄報所在地人民政府,並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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