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六年國庫券條例》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六年國庫券條例》的通知在1985.11.22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六年國庫券條例》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5.11.22
  • 實施時間:1985.11.22
發行國庫券作為我國籌集建設資金的重要手段之一,幾年來對發展國民經濟起到了一定作用。國務院決定,一九八六年繼續發行國庫券。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一九八六年國庫券發行總額仍定為六十億元,其中單位購買二十億元,城鄉人民購買四十億元。
二、購買國庫券支持國家建設,是各單位、各階層人民民眾應盡的義務。分配給單位的購買任務,應當按期完成。分配給人民民眾的購買任務,應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按城鄉人民的收入水平合理分配,保證完成;對確有困難的,可以區別情況,少分或不分配購買任務。
三、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國庫券發行工作的領導,廣泛宣傳繼續發行國庫券的意義,激發廣大民眾的愛國主義精神。為了切實做好發行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設立固定的國庫券辦事機構,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
四、國庫券發行工作涉及面廣,需要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各級銀行要把發行國庫券工作納入經常業務,認真做好。各級宣傳部門應緊密配合,加強宣傳報導工作。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六年國庫券條例
第一條 為了適當集中各方面的財力,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確定發行一九八六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
第二條 國庫券的發行對象是:國營企業、集體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業戶;城鄉人民。
第三條 國庫券發行任務,採取合理分配的辦法。對單位,按預算外資金或集體企業稅後留利的一定比例分配任務;對城鄉人民,一般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購買任務。對國家分配的購買任務,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期完成。
第四條 國庫券發行的總額由國務院確定,並從當年一月一日開始發行。交款期限:單位交款六月三十日結束,個人交款九月三十日結束。
第五條 國庫券的利率,單位購買的國庫券,年息定為6%;個人購買的國庫券,年息定為10%。
國庫券計息,一律從當年七月一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貼息。
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六條 國庫券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單位購買的和個人購買在一千元以上的,發給國庫券收據,可以記名,可以掛失;個人購買在一千元以下的,發給國庫券。國庫券票面額,分為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四種。
第七條 國庫券本金的償還期定為五年,在發行後的第六年,一次償還本息。
第八條 國庫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及其所屬機構辦理。
第九條 發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綜合平衡的需要,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條 國庫券可以在銀行抵押貸款,個人購買的國庫券,可以在銀行貼現,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十一條 對偽造國庫券或破壞國庫券信用者,依法懲處。
第十二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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