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七年國庫券條例》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七年國庫券條例》的通知在1987.02.03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七年國庫券條例》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7.02.03
  • 實施時間:1987.02.03
簡介,細則,

簡介

“七五”期間繼續發行國庫券的計畫,已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七年國庫券條例》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七年國庫券發行總額仍定為六十億元,其中單位購買二十億元,城鄉人民購買四十億元。
二、購買國庫券支援國家建設,是各單位、各階層人民民眾應盡的光榮義務。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及各單位和城鄉人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國庫券的發行數額並沒有增加。因此,分配給單位和個人的購買任務,要保證如期完成。應當根據單位和個人的實際情況,合理分配購買國庫券任務。對確有困難的個人,應少分配或不分配任務。
三、各級人民政府要廣泛宣傳繼續發行國庫券的必要性,切實做好組織工作,保證完成一九八七年的發行任務。對完成任務好的單位,要給予表揚和鼓勵。
四、國庫券發行涉及面廣,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特別是各級銀行,要認真做好國庫券的具體發行和還本付息工作。
一九八七年二月三日

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七年國庫券條例
第一條 為了適當集中各方面的財力,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確定發行一九八七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
第二條 國庫券的發行對象是:國營企業、集體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業戶;城鄉人民。
第三條 國庫券發行任務,採取合理分配的辦法。對單位,按預算外資金或集體企業稅後留利的一定比例分配任務;對城鄉人民,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購買任務。對國家分配的購買任務,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期完成。
第四條 國庫券發行的總額由國務院確定,並從當年一月一日開始發行。交款期限:單位交款於六月三十日結束,個人交款於九月三十日結束。
第五條 國庫券的利率:單位購買的國庫券,年息定為6%;個人購買的國庫券,年息定為10%。國庫券計息,一律從當年七月一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貼息。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六條 國庫券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票面額分為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四種。單位購買和個人購買在一千元以上的,發給國庫券收據,可以記名,可以掛失;個人購買在一千元以下的,發給國庫券。
第七條 國庫券本金的償還期定為五年,在發行後的第六年一次償還本息。
第八條 國庫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及其所屬機構辦理。
第九條 發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綜合平衡的需要,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條 國庫券可以在銀行抵押貸款,個人購買的國庫券,可以在銀行貼現,具體事項按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貼現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對偽造國庫券或破壞國庫券信用者,依法懲處。
第十二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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