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轉發全國安全生產會議紀要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75年04月07日發布,自1975年04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75年04月07日
- 實施日期:1975年04月0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勞動安全與勞動保護
全國安全生產會議紀要
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計畫委員會於一九七五年二月召開了全國安全生產會議。
會議要求在工礦企業中,有領導、有計畫地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們的企業是社會主義的企業。我們的幹部必須注意職工的安全、健康。對於那種明知險情嚴重,不採取安全措施,仍然強令工人冒險作業,以致造成嚴重惡果的,必須嚴肅處理。
二、各級領導應當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重要議事日程上,迅速改變安全工作無人負責的狀況。各省、市、自治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企業單位,都必須有一位領導同志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要有一定的機構具體負責安全工作,定期計畫、布置、檢查、總結。企業的安全技術幹部或安全檢查幹部應列為生產人員,不能隨便調離,領導幹部要支持他們的工作。管生產的必須管安全。領導幹部要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問題。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的安全工作,是個薄弱環節,要加強領導。
三、發動民眾,加強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產,只靠少數人不行,要進行細緻的堅持不懈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大家懂得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注意安全生產,防患未然。要把專業管理同民眾管理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安全員網的作用。對新工人、民工、參加勞動的學生、幹部以及集體所有制職工,要加強安全教育。對特殊工種工人,要進行專業安全技術訓練。不經訓練,不能操作。
要發動民眾開展技術革新和技術改造,採用安全生產的新技術,積極改善勞動條件,使不安全、有害健康的作業變為安全無害作業,使繁重體力勞動逐步變為機械化、半機械化和自動化。在制定十年規劃時,要包括改善勞動條件的內容。有些安全、防塵、防毒的重大技術難題,要納入有關部門的科學研究規劃,發動民眾攻關,及早解決。
建議文化部門編寫、拍攝一些宣傳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和消防等科學知識書籍和影片,普及安全知識。
四、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是工人在長期生產實踐中用血的代價換來的,必須堅持執行。凡是沒有建立安全制度的,必須迅速建立。已經建立的,必須嚴格執行。領導幹部不堅持執行,就是對工人和國家財
產不負責任,就是失職。要對工人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遵守紀律好的,要表揚;不遵守紀律的,要批評教育。違反制度,違反紀律造成嚴重事故的,要給予處分。發生事故,領導幹部要親自處理,並吸收工人參加。要做到“三不放過”: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民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凡發生死亡事故、重傷事故,有關單位必須向上級作出調查處理的書面報告。
各單位要特別注意加強設備維修工作,堅持設備管理和維修制度。對鍋爐、受壓容器,對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對電站、水庫工程、火藥庫等要害場所,對交通運輸,對農村用電,要加強安全管理,防止發生事故。企業製造鍋爐,必須保證質量;使用鍋爐,要採取定期檢驗、水質處理等安全措施。對於在鐵路、公路、航道上阻礙交通運輸的各種行為,必須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