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設立天津港保稅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1年05月12日發布,自1991年05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設立天津港保稅區的批覆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1年05月12日
- 實施日期:1991年05月1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保稅區與保稅倉庫
國務院關於設立天津港保稅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1年05月12日發布,自1991年05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設立天津港保稅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1年05月12日發布,自1991年05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設立天津港保稅區的批覆(1991年5月12日國務院國函[1991]26號發布)天津市人民政府:...
《國務院關於設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的批覆》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06年08月31日。檔案全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海關總署:你們關於設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的有關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一、同意在天津港東北部設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規劃面積10平方公里。其四至範圍:東至振港路西邊線;南至東港十五路北邊線;西自...
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天津濱海新區綜合保稅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8年03月10日發布,自2008年03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天津市人民政府、海關總署:你們關於設立天津濱海新區綜合保稅區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一、同意設立天津濱海新區綜合保稅區,規劃面積19563公頃。四至範圍是:南至津北公路;北至京津塘高速公路;...
1991年5月12日國務院批准正式設立,10月11日天津市政府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天津港保稅區正式招商,12月21日保稅區首批企業開工建設。是中國北方第一個符合現代國際經濟發展要求的保稅區,位於天津港港區內,總面積8.5平方公里。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捷,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天津港保稅區的國際貨物分撥功能、商品...
國務院關於設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的批覆 國函〔2006〕81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海關總署:你們關於設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的有關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一、同意在天津港東北部設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規劃面積10平方公里。其四至範圍:東至振港路西邊線;南至東港十五路北邊線;西自東疆港區西部順直岸線南端至東港十五路北邊線...
濱海新區綜合保稅區2008年3月10日經國務院批准設立,位於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區,規劃面積195.63公頃,由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濱海新區綜合保稅區與保稅港區享受同樣的政策,集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和出口加工區功能於一身,是我國政策最優惠、功能最齊全、開放度最高 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國務院批覆同意設立天...
第二條天津港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是經國家批准設立的、由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監管的特定區域。保稅區實行特殊貿易政策和投資優惠。第三條保稅區具有國際貿易、國際物流、加工製造、商品展銷等功能。保稅區重點發展進出口貿易、轉口貿易、出口加工、臨港加工和高新技術產業等;鼓勵興辦貨物倉儲、運輸、分撥、配送...
第二條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天津港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是海關監管下的綜合性對外開放的境內關外特定經濟區域。第三條保稅區建立國際貿易市場,實現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對接。保稅區以發展第三產業為主(即以貿易為導向、物流為基礎),發展第二產業為輔。保稅區主要開展國際貿易和為國際貿易服務的...
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區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關於設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的批覆》和市人民政府《關於天津港東疆港區總體規劃(2006—2020年)的批覆》執行。第三條 保稅港區是經國家批准設立、借鑑國際通行規則建立的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特殊的監管、稅收、外匯、貿易、投資和航運政策。第四條...
2008年3月國務院批覆的《天津濱海新區綜合(行情專區)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明確表示,東疆保稅港區在“條件成熟時,進行建立自由貿易港區的改革探索”,等於給天津建設自貿區開了“路條”。2011年批覆的《天津北方國際資金研報(行情股吧買賣點)航運中心核心功能區建設方案》,又再次重申在天津東疆進行自貿區改革探索的目標。
綜合保稅區(Comprehensive Bonded Zone [52])是設立在內陸地區的具有保稅港區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由海關參照有關規定對綜合保稅區進行管理,執行保稅港區的稅收和外匯政策,集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區、港口的功能於一身,可以發展國際中轉、配送、採購、轉口貿易和出口加工等業務。 [1-2] 截至2021年1月15日...
二、財經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自貿試驗區三個片區管理體制表述過於繁瑣,不符合精簡效能原則,建議將自貿試驗區三個片區的具體行政管理職能,明確授予東疆保稅港區管委會、天津港保稅區管委會和濱海新區中心商務區管委會。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九條修改為:“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
第九條 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東疆港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天津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和天津市濱海新區中心商務區管理委員會具體行使對自貿試驗區相應片區的行政管理職能,承擔相應管理責任。第十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各管理委員會實施與自貿試驗區...
保稅區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天津港保稅區總體規劃》的要求。第三條 在保稅區新建、擴建和改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由保稅區管委會負責審批。第四條 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和建設管理部門分別負責保稅區規劃和建設管理工作。第五條 經批准的建設項目,憑有關批准檔案和圖紙...
第一條為做好天津港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登記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保稅區鼓勵開辦進出口貿易企業、國際轉口貿易企業和為國際貿易服務的加工、包裝、倉儲、運輸企業以及產品出口企業、技術先進企業。第三條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
《天津港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在1991.09.16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保證天津港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區域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保稅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符合《天津市總體規劃》、《天津港總體布局規劃》以及《天津港...
第一條 為做好天津港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保稅區鼓勵開辦進出口貿易企業、國際轉口貿易企業和為國際貿易服務的加工、包裝、倉儲、運輸企業及產品出口企業、技術先進企業。管理辦法 第三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項目建議書...
1990年國務院批准建立第一個保稅區,中國已建有上海外高橋、天津港、深圳福田、沙頭角和鹽田港、大連、廣州、張家港、海口、廈門象嶼、福州、寧波、青島、汕頭、珠海、合肥等16個保稅區,主管部門是海關總署。保稅區最初的功能定位是倉儲、轉口和加工,實際上是以物流為主。十多年來,全國15個保稅區的保稅倉儲、轉口...
第一條 為做好天津港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登記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保稅區鼓勵開辦進出口貿易企業、國際轉口貿易企業和為國際貿易服務的加工、包裝、倉儲、運輸企業以及產品出口企業、技術先進企業。第三...
第二十八條 保稅區內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天津港保稅區稅收優惠的若干規定,享受所得稅的減免優惠。第七章 出入管理 第二十九條 法律禁止進出境的物品不得運入,運出保稅區。第三十條 進出保稅區的運輸工具和交通工具,憑管委會簽發的長期或臨時通行證,在指定的出入口通行。第三十一條 進出保稅區人員,一律憑...
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3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天津港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的土地資源歸國家所有。...
1994年3月,天津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的基礎上“用十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建成濱海新區”。經過10餘年自主發展後,“濱海新區”在2005年被寫入“十一五”規劃並納入國家發展戰略,成為國家重點支持開發開放的國家級新區。2009年11月9日,國務院批覆同意天津市調整部分行政區劃,撤銷天津市塘沽...
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是在新世紀新階段,黨中央、國務院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作出的重要戰略部署。為了更好地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一、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重大意義 天津濱海新區包括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三個行政區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港區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