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設定市、鎮建制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55年6月9日發布,自1955年6月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設定市、鎮建制的決定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5年6月9日
- 實施日期:1955年6月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行政區劃與地名
《國務院關於設定市、鎮建制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55年6月9日發布,自1955年6月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2017年5月,民政部有關部門答記者問指出,有序撤縣設市,是黨中央國務院針對中國城市設定存在的突出問題,立足全局、著眼長遠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撤縣設市的總體要求是積極穩妥、規範有序,防止一哄而上、盲目設市,並將適度向中西部...
新的設市標準由民政部負責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七日 關於調整設市標準的報告 國務院:現行設市標準,是一九八六年經國務院批准試行的。從試行的情況看,現行設市標準貫徹了改革精神,方向是正確的。執行這一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簽發的行政法令、授權有關部門發布的國務院行政命令或下發的行政操作性檔案。中文名 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設市標準和市領導縣條件報告的通知 發文時間 2012年08月20日 成文日期 ...
1955年6月國務院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設定市鎮建制的決定和標準》,建制鎮被規定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的鎮,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農業人口占50%。1956年國家又對城鎮私營工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行業公私合營,取消個體...
鑒於上述情況,我們建議,對一九五五年和一九六三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關於設鎮的規定作如下調整:一、凡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均應設定鎮的建制。二、總人口在二萬以下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二千的,可以建鎮;總人口在二萬...
1955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設定市、鎮建制的決定》,明確了設鎮標準。1975年和1978年的兩部憲法均廢除鄉建制,而保留了鎮建制。至1978年底,全國僅有2173個鎮。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後,鎮的建設得到重視。1984年11月29日國務院公布新的建...
《中央人民政府關於撤銷大區一級行政機構和合併若干省、市建制的決定》由《人民日報》於一九五四年六月二十日刊印。中文名 中央人民政府關於撤銷大區一級行政機構和合併若干省、市建制的決定 發布單位 《人民日報》 ...
國務院關於撤銷河南省洛陽縣建制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55年11月07日發布,自1955年11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根據河南省人民委員會報稱:河南省洛陽縣原有一百六十九個鄉、鎮,為適應工業發展的需要,於一九五五年三月四日,報經內務部...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的規劃、建設、管理,保證國家和地方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建監察...
此外,多年來行政區劃理論研究和法規也取得了豐碩成果,如開展了設市模式研究、設市預測與規劃研究,頒布了《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等。正在進行的重要行政區劃工作有:1、地區建制調整.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與地級市並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