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通知是國務院於2001年05月23日發布,自2001年05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1年05月23日
- 實施日期:2001年05月2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保險公司
為深化保險體制改革,理順出口信用保險體制,規範出口信用保險的經營行為,國務院決定組建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從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其主要任務是:依據國家外交、外貿、產業、財政、金融等政策,通過政府性出口信用保險手段,支持貨物、技術和服務等出口,特別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機電產品等資本性貨物出口,積極開拓海外市場,為企業提供收匯風險保障,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章程》已經國務院批准,各有關方面要認真貫徹執行。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組建方案
(財政部2001年4月12日)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的通知》(中發〔1997〕19號)和《國務院批轉整頓保險業工作小組保險業整頓與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1999〕14號)的精神,為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完善政策性金融體制,國務院決定組建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一、公司的性質和任務
公司的性質是從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國有獨資保險公司。
公司按照國務院批准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章程》運營。待條件成熟後單獨立法。
公司的主要任務是:依據國家外交、外貿、產業、財政、金融等政策,通過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手段,支持貨物、技術和服務等出口,特別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機電產品等資本性貨物出口,積極開拓海外市場,為企業提供收匯風險保障,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公司經營和經營方式
(一)公司經營範圍。
1.出口信用保險外幣及人民幣業務;
2.與出口信用保險相關的信用擔保業務和再保險業務;
3.出口信用保險的服務及信息諮詢業務;
4.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資金運用業務;
5.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公司經營方式。
公司按商業化方式運作,獨立核算,保本經營。
三、公司資本和財務、稅收政策
(一)公司註冊資本。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40億元。
(二)公司實收資本的來源及風險基金的補充方式。
1.公司實收資本的來源為出口信用保險風險基金,二者合二為一。公司組建時,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已設立的出口信用保險風險基金(含利息)劃轉,作為公司實收資本的來源。公司實收資本與註冊資本的差額,除將所得稅“先征後返”、追償款全額轉入外,其餘部分由中央財政分3年補足。
2.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公司出口信用保險風險基金按下列方式補充:
(1)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所得稅全額轉入;
(2)公司追償款收入全額轉入;
(3)按照1:20的比例(指1美元風險基金可相應承擔20美元的風險責任)和公司的承保責任以及國家財政狀況,由國家預算補充。
(三)公司財務、稅收政策。
1.公司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公司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等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2.稅收政策。對公司經營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營業稅;對公司所得稅實行“先征後返”辦法。
3.公司開辦費。財政部撥付公司開辦費1000萬元人民幣。開辦費在公司成立後5年內攤銷,並相應補充風險基金。
四、公司監管體制和機構設定
(一)公司監管體制。
財政部商外經貿部、外交部和中國保監會等部門,研究提出國家風險分類、國家限額、保險費率等出口信用保險政策,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中國保監會根據國家出口信用保險政策對公司進行監管。
公司領導幹部、黨的關係由中央金融工委負責管理。
(二)公司監事會。
公司設立監事會,不設董事會。
監事會按國務院發布的《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履行職責。
(三)公司境內外分支機構的設立。
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經財政部同意並報中國保監會批准,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必要的分支機構。
(四)公司編制。
公司編制暫定為260人。隨著業務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可適當增加人員編制。
五、公司的籌建
(一)待國務院批准後,即著手組建總公司本級機構並配備幹部。公司組建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停止辦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業務。
(二)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審計及移交。財政部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進出口銀行經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資產、負債及權益進行審計。審計內容主要包括:未到期承保責任、賠案;累計的風險基金(含利息)、準備金及其他債權、債務。經財政部審核確認後,移交給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出口信用保險風險基金劃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須在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成立時將出口信用保險風險基金(含利息)全額劃轉。
(四)公司人員調配。公司人員從現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出口信用保險部和中國進出口銀行保險部選配,並根據業務需要從社會上招聘。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立、規範公司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法定中文名稱為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英文名稱為:ChinaExport&CreditInsuranceCorporation。
公司總部設在北京。
第三條公司是從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國有獨資保險公司。
第四條公司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第五條公司主要任務是:依據國家外交、外貿、產業、財政、金融等政策,通過出口信用保險,支持貨物、技術和服務等出口,特別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機電產品等資本性貨物出口,積極開拓海外市場,為企業提供收匯風險保障。
第六條公司的業務主管部門是財政部。公司接受中國保監會的監管。
第七條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經財政部同意並報中國保監會批准,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必要的分支機構。
第二章註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註冊資本為40億元人民幣。
公司資本來源是出口信用保險風險基金。出口信用保險風險基金由國家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章經營範圍
第九條公司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出口信用保險政策開展業務經營活動。
第十條公司經營範圍是:
一、出口信用保險外幣及人民幣業務;
二、與出口信用保險相關的信用擔保業務和再保險業務;
三、出口信用保險服務及信息諮詢業務;
四、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資金運用業務;
五、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四章經營方式
第十一條公司經營方式是:按照商業化方式運作,獨立核算,保本經營。
第五章監事會
第十二條公司設立監事會,不設董事會。監事會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履行職責。
第六章經營管理組織
第十三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2人,總經理助理2人。
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為法定代表人,副總公司、總經理助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第十四條總經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和分支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體業務規章;
五、聘任或解聘公司部門和分支機構負責人;
六、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章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十五條公司根據財政部的規定製訂本公司具體財務、會計管理辦法,核准附屬機構的財務、會計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決算報告及下一年度財政預算報告,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七條公司建立業務統計分析制度。向財政部、外經貿部及其他有關部門報送業務報表。
第十八條公司按國家統一制定進行利潤分配。
第十九條公司因經營需要,經批准可分別開立人民幣帳戶和外幣現匯賬戶。
公司採用人民幣為計賬本位幣。
第二十條公司應建立內部審計制度,設定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各部門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實施審計監督。
第八章勞動人事
第二十一條公司依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招聘和辭退員工,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二十二條公司依照國家的勞動保護法規和社會保險制度,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安全及社會保障條件。
第九章章程修改及其程式
第二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章程,其程式為:公司提出章程修改意見,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公司變更章程後,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涉及登記事項的,應依法進行變更註冊登記。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經國務院批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