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發行1991年國家投資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發行1991年國家投資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1年07月24日發布,自1991年07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1年07月24日
  • 實施日期:1991年07月2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公開發行
  國務院關於發行一九九一年國家投資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了彌補建設資金的不足,廣泛籌集社會資金,支持國家重點基礎工業和基礎設施的建設及重點技術改造,國務院決定一九九一年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共同發行國家投資債券。為切實做好國家投資債券的發行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一年國家投資債券計畫發行一百億元,其中用於基本建設八十億元,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發行;用於技術改造二十億元,由中國工商銀行發行。兩行發行的債券券面有明顯的區別。
二、國家投資債券分別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作為債務人,由財政部提供擔保。
三、國家投資債券期限定為三年。
四、國家投資債券完全採取經濟發行方式,由城鄉居民、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自願認購,債券利率與同期限國庫券利率相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不計複利,利息收入免交個人收入調節稅。
五、購買的國家投資債券可以抵押,但不記名、不掛失、不得作為貨幣流通,從發行期滿後的第四個月起可以進入證券交易市場轉讓。
六、國家投資債券到期時,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負責做好還本付息工作。
七、發行國家投資債券所籌集的資金用於基本建設的,比照基本建設貸款管理辦法辦理;用於技術改造的,比照技術改造貸款管理辦法辦理。國家計委應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優先推薦經濟效益較好、還款能力較強、已竣工投產但仍拖欠工程款和當年或近一二年內可竣工投產的國家重點項目以及部分市場急需商品的續建續貸項目。推薦項目年度投資儘可能大於債券資金的一倍,銀行經過評審從中選擇有足夠償貸能力的項目,由國家計委正式列入當年投資計畫,銀行按計畫和實發債券籌資數量發放貸款。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八、三年期貸款利率為11.16%,國家不予貼息。為保證債券到期能還本付息,對使用債券資金的建設項目以竣工投產後形成的新增生產能力生產的產品,按照使用債券資金的比例,實行還本付息價格,由建設單位按物價審批程式,報國家物價局核定。實行還本付息價格新增的物價指數,納入年度物價總水平計畫。
九、國家投資債券發行量大、涉及面廣、工作比較複雜,國家計委、財政部和人民銀行應加強對發行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銀行、財政、公安、鐵道、交通和宣傳等部門應在債券印製、調運、發行、安全和宣傳等方面給予優先保障,確保發行任務的圓滿完成。對完成發行債券工作好的地方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應優先安排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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