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發展旅遊商品生產和銷售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2年11月10日發布,自1992年11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2年11月10日
- 實施日期:1992年11月1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旅遊綜合規定
國家旅遊局:
為充分利用我國豐富的旅遊商品資源,加快發展旅遊商品的生產和銷售,吸引更多的海外遊客來華旅遊,進一步提高旅遊商品的創匯比重,增加國家的外匯收入,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目前對旅遊商品銷售創匯的鼓勵措施仍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出售旅遊商品的外匯收入按結匯數的40%計算留成;當年外匯淨收入達到或者超過上半年淨收入水平的企業,每上交一美元,獎勵人民幣五分,達到70%的企業,獎勵人民幣三分。
二、對生產旅遊商品所需的原材料、輔料和燃料等,應主要立足國內解決,請各地物資部門給予積極支持,優先供應。對少數國內不能滿足供應的原材料,準予進口,如經營有困難的,可在進口稅收上予以適當照顧。具體請與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局等部門聯繫辦理。
三、為改變旅遊商品生產廠家技術落後、資金缺乏、設備陳舊等狀況,同意由國家旅遊局牽頭,會同輕工部、商業部、紡織部等部門,在全國逐步挑選三百家左右生產旅遊商品的廠家作為全國旅遊商品的定點生產企業,重點給予扶持,並由國家旅遊局負責具體落實。
(一)在技術改造、新產品研製、對外促銷等方面的貸款資金上給予支持。具體項目貸款,請與國務院經貿辦、人民銀行等部門協商落實。
(二)對急需引進的技術、設備,凡列入技術改造項目的,經批准可享受技術改造稅收優惠政策。
(三)同意定點旅遊商品生產企業從銷售收入中提取1%的資金,用於新產品研製開發,不得挪作他用。
(四)為支持旅遊商品生產,同意對旅遊商品定點生產企業進口原材料給予一定的外匯周轉金,有償使用。具體辦法,請與財政部商定。
四、同意旅遊商品小額貿易限額由一萬美元恢復到五萬美元(購買的單件或單套商品不受五萬美元的限制)。旅遊商品小額貿易的定點單位可適當增加,具體請與經貿部等部門商定。
五、為方便海外遊客購買旅遊商品,在一些重點旅遊城市,可辦外匯商店,主要經營國產商品,請報國家外匯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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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利用我國豐富的旅遊商品資源,加快發展旅遊商品的生產和銷售,吸引更多的海外遊客來華旅遊,進一步提高旅遊商品的創匯比重,增加國家的外匯收入,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目前對旅遊商品銷售創匯的鼓勵措施仍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出售旅遊商品的外匯收入按結匯數的40%計算留成;當年外匯淨收入達到或者超過上半年淨收入水平的企業,每上交一美元,獎勵人民幣五分,達到70%的企業,獎勵人民幣三分。
二、對生產旅遊商品所需的原材料、輔料和燃料等,應主要立足國內解決,請各地物資部門給予積極支持,優先供應。對少數國內不能滿足供應的原材料,準予進口,如經營有困難的,可在進口稅收上予以適當照顧。具體請與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局等部門聯繫辦理。
三、為改變旅遊商品生產廠家技術落後、資金缺乏、設備陳舊等狀況,同意由國家旅遊局牽頭,會同輕工部、商業部、紡織部等部門,在全國逐步挑選三百家左右生產旅遊商品的廠家作為全國旅遊商品的定點生產企業,重點給予扶持,並由國家旅遊局負責具體落實。
(一)在技術改造、新產品研製、對外促銷等方面的貸款資金上給予支持。具體項目貸款,請與國務院經貿辦、人民銀行等部門協商落實。
(二)對急需引進的技術、設備,凡列入技術改造項目的,經批准可享受技術改造稅收優惠政策。
(三)同意定點旅遊商品生產企業從銷售收入中提取1%的資金,用於新產品研製開發,不得挪作他用。
(四)為支持旅遊商品生產,同意對旅遊商品定點生產企業進口原材料給予一定的外匯周轉金,有償使用。具體辦法,請與財政部商定。
四、同意旅遊商品小額貿易限額由一萬美元恢復到五萬美元(購買的單件或單套商品不受五萬美元的限制)。旅遊商品小額貿易的定點單位可適當增加,具體請與經貿部等部門商定。
五、為方便海外遊客購買旅遊商品,在一些重點旅遊城市,可辦外匯商店,主要經營國產商品,請報國家外匯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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